“人力资源服务”差额发票,已沦陷为虚开发票的工具

来源:钦光税道 作者:张钦光 人气: 时间:2019-09-03
摘要:退一万步讲,即使果真存在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公司代委托企业通过人力资源公司账户发放其员工工资的情况,委托企业将人力资源公司开出的差额发票入账,也必须以员工工资表及银行发放记录作为附列资料备查,而不应仅以一张发票,一纸协议入账。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因为特殊的税收政策,俨然已成为各路税筹专家进行个税、社保筹划的一大法宝。笔者在为不同企业提供涉税服务时,发现太多的企业以“人力资源服务”类发票进行成本列支,用以冲减企业利润,如图:

  专家们以其作为税筹工具,为纳税人提供此类发票具有很大的市场,原因无非是:

  1、出票企业开具“人力资源服务”发票,据说可以“差额征税”,如上图,一张价税合计为10万元的发票,税额居然仅为238.10元;

  2、受票企业收到“人力资源服务”发票,仅需支付一点点的税金代价,就可以取得一张貌似完全合法的增值税发票。

  而某些互联网财税服务企业甚至将“人力资源服务”包装为可以解决企业“社保”、企业高管人员“高个税”的工具,在全国高调宣传,而不少纳税人对此也是趋之若鹜。

  这有什么问题么?

  这有非常大的问题!这就是标准的虚开发票!

  笔者这么说,一定会被人用砖头砸死的。

  因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专家们的方案有法可依,有理可讲。

  但是,不客气的讲,正是47号文莫名其妙的规定,造成了目前以“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作为虚开发票的现状。47号文的规定,完全背离了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本质,从法规制定的层面出现了问题,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所以,专家们的方案其实是有利可图!

  为什么这么讲,原因只有一个:世界上,到底有没有通过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账户代发员工工资这一服务外包行为?

  笔者跟多家规模化的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公司咨询时,发现关于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提供涉工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受托业务时,基本都是以下模式:

  1、人力资源公司根据委托企业的人事制度,协助编制企业员工工资表、社保报表及公积金报表,然后由委托企业的财务部以其自身的账户统一发放,并申报个税,缴纳社会保险、申报公积金。

  这种情况下,人力资源公司只是协助完成了委托企业人事部门的人力考核职能。

  2、企业有员工属于异地户籍或者其他原因,不便将其社保和公积金关系转至企业所在地,由企业统一缴纳,因此企业会委托此类员工社保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公司,为该类员工完成社保和公积金的缴纳。

  实务中,到底没有委托企业将资金打入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委托其代发工资的情况?

  笔者咨询的企业都回答没有。

  想想也是,委托企业将资金汇入人力资源公司,由其代发工资,没有可行性。

  一则,该企业心该有多大,把本属于企业应及时支付给员工的工资支付到别家账户,不怕对方跑路么?

  二则,企业员工工资由第三方企业支付,那员工的工资、个税的申报就应由第三方企业完成。那委托企业的应付职工薪酬就应该为零,其相关费用的税前扣除怎么办?

  注:借鉴“劳务派遣”业务关于工资薪金的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费用,一般可区分为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和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两种情况处理。对于根据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企业应作为劳务费支出;对于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如果如我所说,没有人力资源外包公司通过收取委托企业资金,通过人力资源公司为委托员工代发工资的情况,则就不存在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企业对委托企业员工工资差额开票的情形。

  退一万步讲,即使果真存在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公司代委托企业通过人力资源公司账户发放其员工工资的情况,委托企业将人力资源公司开出的差额发票入账,也必须以员工工资表及银行发放记录作为附列资料备查,而不应仅以一张发票,一纸协议入账。

  毕竟,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提供的工资代发、社保及公积金代缴等服务,具体服务的对象是委托企业的员工,而不是外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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