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货物租赁和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8号),明确了保税货物租赁和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具体事项。笔者提醒纳税人,理顺海关对业务流程的要求,同时,准确处理期货保税交割和保税货物租赁业务的涉税问题,规避税务风险。 期货保税交割和保税货物租赁两项业务,是近日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货物租赁和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8号,以下简称158号公告)的主要内容。理顺海关对两类业务的具体规定、准确进行税务处理,对纳税人来说至关重要。 期货保税交割业务 ■基本概念 期货,与现货相对,是现在进行买卖,在将来进行交收或交割的标的物。这个标的物,可以为某种商品、某类金融工具或某个金融指标。交割,在货物期货里是实际交货的意思。一般而言,进口货物需要进口报关后,才能进入交割环节,而开展期货保税交割后,保税货物利用保税仓库,在完成进口报关前,就可以进入交割环节,不必先行办理报关手续,暂不需缴纳进口关税和相关增值税、消费税。 ■海关规定 158号公告所指的期货保税交割业务,为指定交割仓库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货物作为交割标的物的一种销售方式。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货物品种,应为经国务院期货相关管理机构批准,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期交所上市品种。例如:铜、铝、原油、天然橡胶、铁矿石等。进行期货保税交割业务,仓库需要符合交割仓库资质、海关认定的企业信用状况等5项条件。 ■税务处理 目前,在综合保税区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仍免缴增值税。在具体税务管理方面,笔者建议期货保税交割的销售方,保存好当期期货保税交割的书面说明等相关交易资料,以便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准确出具。 在首次申报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免税时,综合保税区内仓储企业作为销售方时,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从事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书面说明,办理免税备案。与此同时,销售方应将免税业务对应的保税交割结算单、开具和收取的发票、收付款凭证以及保税标准仓单清单等资料,按月整理成册,留存备查。 保税货物租赁业务 ■基本概念 保税货物租赁业务,是租赁企业和承租企业以综合保税区内保税货物为租赁标的物,开展的进出口租赁业务。其中,租赁企业,指在综合保税区内设立的开展租赁业务的企业或者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承租企业,指与租赁企业签订租赁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向租赁企业支付租金的境内区外企业。 ■海关规定 开展保税货物租赁,租赁企业应当设立电子账册,如实申报租赁货物进、出、转、存等情况。同时,租赁货物进出综合保税区时,租赁企业和承租企业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向海关申报。承租企业对租赁货物的进口、租金申报纳税、续租、留购、租赁合同变更等相关手续,应当在同一海关办理。而租赁货物自进入境内(区外)之日起,至租赁结束办结海关手续之日,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158号公告第一条第(十)款~第(十一)款规定,一般情况下,租赁企业开展进出口租赁业务时,租赁货物应当实际进出综合保税区。但对注册在综合保税区内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不具备实际入区条件的大型设备,可予以保税,由海关实施异地委托监管。 通常来说,进口列举的大型设备,采购成本巨大,涉及的进口税款可能数千万元,甚至上亿元,予以保税这一点,可以说为相关企业节约了一大笔资金。例如,区外境内的甲航空公司购买一架波音777运输飞机,单价是3.39亿美元,按美元∶人民币=1∶7的比例换算,甲公司需缴纳的进口环节税款,仅增值税一项就为人民币3.39×7×13%=3.08(亿元)。若改为从某综合保税区企业保税租赁进口,租赁期内,甲公司无须缴纳进口环节的税款。 ■税务处理 对于租赁企业而言,租赁至境外的保税货物取得的租金收入,免缴增值税。保税货物由综合保税区租赁至境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免征增值税。因此,其租金收入免缴增值税。 承租企业方面,笔者建议其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宜。 实务中,除进口租赁飞机外,对综合保税区外承租企业购买服务——租赁保税货物,海关需在进口环节代征一道增值税。同时,根据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对综合保税区内的租赁企业取得的租金收入,也需征一道增值税。如果承租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征收增值税时,则可以在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此外,保税货物租赁交易双方,莫忘及时、足额、准确地缴纳印花税。值得注意的是,不同的租赁方式对应的印花税税率不同。经营性租赁合同,按照其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财产租赁合同”税目,按千分之一的税率计税贴花;融资租赁合同,按照其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