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区支持企业发展办法(试行)》的通知 密政发[2021]31号 2021-8-24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密云区支持企业发展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4日 密云区支持企业发展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大支持企业力度,确保企业“引得来、留得住、能发展”,培育壮大重点产业,加快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推动绿色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支持符合我区功能定位和“两区”建设的医药健康、智能制造、生态环保、气候经济、通用航空、文旅体农融合发展方向,并在我区纳税纳统、区域综合贡献突出且无安全生产事故、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企业。不支持在本区从事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和数据中心的企业。 第三条 依据企业区域综合贡献,主要通过资金和人才引进、子女入学、就医服务、提供公租房等方式予以支持。同一企业可同时申报本办法规定内的多项政策。 第二章 企业发展资金支持 第四条 区财政统筹安排企业发展支持资金,专门用于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建厂、扩大生产、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知识产权、融资上市、人才激励等。 第五条 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内享受多项资金支持的,支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当年区域综合贡献的60%。本办法中明确为“奖励”的支持资金可单独兑现,不计入年度支持总额。 享受支持资金的企业,自最后一次兑现之日起,如五年内迁出我区,应退还在我区所享受的全部支持资金。 第六条 总部型企业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总部型企业,可逐年分档按比例给予资金支持。具有关联性的多个企业,区域综合贡献可视为同一企业合并计算,关联性企业指同一股东、同一法人、母子公司关系类企业。其中:当年区域综合贡献50万元(含)-100万元的企业,按50%给予资金支持;当年区域综合贡献100万元(含)-300万元的企业,按55%给予资金支持;当年区域综合贡献3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60%给予资金支持。 第七条 新引进实体企业支持。对新落地投产的实体企业,自投产之日起5个自然年度内,可逐年分档按比例给予资金支持。其中:当年区域综合贡献50万元(含)-100万元的企业,按40%给予资金支持;当年区域综合贡献100万元(含)-300万元的企业,按45%给予资金支持;当年区域综合贡献3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50%给予资金支持。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支持。对新落地投产的实体企业,在投产前形成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购置费)1亿元(含)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5个自然年度内,每年按当年区域综合贡献的50%给予资金支持。单独进行非生产用房及配套用房投资的,不予支持。 第九条 鼓励各类企业以商招商,鼓励中介机构参与招商引资工作。在引进企业纳税之日起三年内,任选一个完整财政年度,分档按比例给予招商企业或中介机构一次性资金奖励。其中:区域综合贡献50万元(含)-100万元的,按5%给予资金奖励;区域综合贡献100万元(含)-300万元的,按6%给予资金奖励;区域综合贡献300万元(含)以上的,按7%给予资金奖励。同一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条 存量实体企业支持。对落地投产满5个自然年度的,视为存量实体企业。从下一年度起,对当年区域综合贡献50万(含)元以上的企业,对其当年区域综合贡献较前三年平均值的新增部分,分档按比例给予资金支持。其中:增量1万元(含)-50万元部分,按40%给予资金支持;增量5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按45%给予资金支持;增量100万元(含)以上部分,按50%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鼓励存量企业扩大生产。存量实体企业通过新建、改建、扩建厂房,新购置生产研发设备扩大生产,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购置费)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建成竣工及生产研发设备安装完毕并投产后,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资金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盘活闲置资产。对通过租赁方式盘活区内闲置厂房及配套设施,且达产后连续3年年产值或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租金奖励,分两年兑现,每年50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智能化、绿色化、数字化转型升级和“专精特新”企业认定。对首次获得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和“小巨人”,绿色制造(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产业链),智能制造标杆工厂等认证的企业予以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级认证奖项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市级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市级认证奖励后获得同类国家级认证的企业,补齐奖励差额。 第十四条 鼓励公共服务平台和示范基地培育。对市级认定的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 鼓励中小企业壮大规模。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初次达到2000万元的实体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创新融资。对符合国家金融管理政策,以集合债券、集合票据、集合信托、融资租赁、私募债等新型融资模式进行融资的实体企业,给予其当年直接融资额2%的贴息奖励,同一企业最高奖励20万元。 第十七条 鼓励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实体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总部型企业、区外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一个年度区域综合贡献1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八条 鼓励创新主体建设。对通过认定为市级以上级别研发机构的企业,国家级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市级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用于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第十九条 鼓励新技术新产品应用。对通过北京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条 鼓励发明创造。对上一年度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包括通过PCT及其他途径在境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专利奖励金额不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同一专利获多个国家(地区)授权的,最多奖励5个国家(地区)。同一企业年度获得本项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一条 鼓励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不超过3万元一次性奖励;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单位”认定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二条 鼓励高价值专利。对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企业,按照金奖30万元、银奖20万元、优秀奖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北京市发明专利奖的企业,按照特等奖20万元、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3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三条 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按照实际支付利息额的50%给予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20万元的贴息奖励,每家企业最多支持3年。 第二十四条 鼓励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实施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年节能量达到50吨(含)标准煤以上,按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建部分以及土地购置、租赁费)20%比例给予资金奖励;对使用LED高效照明产品数量1000支以上的企业,给予总投资20%的奖励。单个企业每年享受资金奖励总额不高于50万元。 第二十五条 鼓励企业上市。企业在主板、中小板、科创板上市的,最高奖励600万元;在创业板上市和直接在境外主要板块上市的,最高奖励4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并进入精选层的,奖励80万元。在京申报的境外上市回归A股的密云区企业,参照主板上市企业进行奖励。 第二十六条 鼓励产业公共平台发展。对于新建且带动一批新企业群体注册本区、促进产业发展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商务楼宇等产业公共平台,按照其对本区产业的辐射带动能力、聚集企业规模、产业服务内容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结合评价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七条 鼓励特色产业主题楼宇建设。对面积超过2500平方米、引进企业属地率达到70%以上,楼宇区域综合贡献达到每年每平方米500元以上的,按照区域综合贡献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八条 鼓励社团组织发展。对新入驻本区、注册会员数量在50家以上的协会、商会、联盟等社团组织,且为本区引入新企业、当年新企业对区域综合贡献较大的,按照其当年引入新企业对区域综合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支持,单个社团组织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三章 企业人才服务保障支持 第二十九条 对符合我区功能定位和高精尖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的高端管理人才(企业内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等现任职务人员,简称“企业高管”)和符合条件的高级技术人才提供服务保障。 第三十条 对形成地方级区域综合贡献3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为其符合《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京人社调发〔2018〕38号)、《北京市促进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京政发〔2019〕14号)中相关条件的人才,优先向市级申请人才引进需求,办理落户手续。 第三十一条 对高新技术企业、符合密云产业发展定位的企业,在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方面给予优先政策。 第三十二条 对年度区域综合贡献突出的企业,在应届毕业生进京指标分配上予以重点倾斜。 第三十三条 积极帮助企业高管及人才的子女解决入托入学需求,对区域综合贡献突出的企业予以优先保障。 第三十四条 积极协调密云区内医院为企业高管及人才提供就医便利,提供便捷的医疗保障服务。 第三十五条 优先为入驻中关村密云园、怀柔科学城东区等重点功能区中符合条件的实体企业高管及人才提供人才公租房,并给予租金补贴支持。 第三十六条 本章人才服务保障支持政策由相关部门制订出台配套实施细则。 第四章 支持资金审批管理 第三十七条 支持资金审批流程。 (一)每年初,企业或企业引进主管单位依据本办法规定就上一年度拟享受的相关政策向初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初审部门按职责进行受理并审核。区投促中心负责总部型企业初审,区经信局负责实体企业初审,区金融办负责上市企业初审,区科委负责科技创新政策初审,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知识产权政策初审,区发改委负责节能政策的初审。 (三)联合复审。初审通过后,由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区经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统计局、中关村密云园及相关初审部门进行联合复审,对符合条件的,集中报区政府审批。 (四)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原则上在每年2月底前,由区财政局负责尽快将支持资金拨付至企业。 (五)申请主体收到资金后,要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各初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订出台相关配套实施细则,明确申请条件、申报流程、审核要件及审核形式,务求程序精简、兑现快捷。 第三十九条 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支持资金违反相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企业在享受区级资金支持政策的同时,不影响享受国家级、市级的相关支持政策。符合条件的,由区相关部门按程序积极组织申报。 第四十一条 对于区域综合贡献特别突出的企业,综合考察纳税、就业、公益和成长性、创新性、带动性,经区政府主要领导专题会研究同意,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第四十二条 实行财政体制管理的镇街,可参照本办法对辖区内企业进行支持,所需资金由本级财政自行解决。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24日起执行。原《北京市密云区关于支持企业发展办法(试行)》(密政发〔2017〕53号)、《密云区关于支持企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密政发〔2018〕41号)同时废止。依据原文件签订的相关协议,可继续履行至年限期满为止。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到国家及北京市政策变化,相应条款应以上级政策为准,并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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