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注协[2018]244号 广东省注协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12-20
摘要:省注协将对事务所填列业务收入等信息进行核查。通过抽查等核查方式发现填列不实的,责令事务所限期更正。事务所故意填列不实信息,或逾期拒不更正的,该项指标项目得分归零。

广东省注协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注协[2018]244号    2018-12-20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地级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

  修订后的《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业经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六届十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8年12月20日

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综合反映与评价我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科学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做强做大,做精做专。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会协〔2015〕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负责组织全省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对外公布综合评价有关信息。

  第三条 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事务所(分所),均应参加综合评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外:

  (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执业许可条件;

  (二)未按时履行会员义务;

  (三)未按时填列综合评价信息;

  (四)填列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

  (五)因故终止;

  (六)协会认定不能参加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省外事务所在广东省设立的分所,参加综合评价时视同独立所管理。本省事务所在省内、省外设立分所的相关数据由总所合并上报。

  第五条 事务所在填列综合评价表前已合并、分立的,可以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

  合并、分立的事务所应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的证明、相关决议、协议等证明材料。

  第六条 全省事务所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价。

  第七条 综合评价相关指标以上年度12月31日为基准日。

  第八条 事务所应当及时更新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信息,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省注协将对事务所填列业务收入等信息进行核查。通过抽查等核查方式发现填列不实的,责令事务所限期更正。事务所故意填列不实信息,或逾期拒不更正的,该项指标项目得分归零。情节严重的,取消事务所当年及下一年度综合评价资格,并在行业内通报批评。

  第十条 省注协通过网站等媒体公布全省综合评价排名前100名左右的事务所信息,以及各地级以上市综合评价排名前列的事务所信息。其中:

  所属事务所数量多于200家(含200家)的地级以上市公布前50名信息;

  所属事务所数量少于200家且多于100家(含100家)的地级以上市公布前20名信息;

  所属事务所数量少于100家且多于50家(含50家)的地级以上市公布前10名信息;

  所属事务所数量少于50家且多于20家(含20家)的地级以上市公布前5名信息;

  所属事务所数量少于20家的地级以上市公布前3名信息。

  对于在公布前终止的事务所,不予公布。

  第十一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业务收入指标、综合评价指标、减分类指标等三项。

  (一)业务收入指标,指事务所上报协会并经审核的上一年度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指上一年度事务所同一品牌下经营的有税务部门缴纳税费证明或有对应行业协会缴纳会费证明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

  (二)综合评价其他指标,指事务所上报协会并经审核的上一年度指标,包括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全员人均业务收入指标、注册会计师人均业务收入指标、缴纳会费指标、“做强”指标、“做大”指标。

  (三)减分类指标,包括上一年度,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减分指标,与会计师事务所未完成继续教育培训减分指标。

  第十二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具体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评价得分=业务收入指标得分 + 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得分 - 减分指标。其中:

  (一)业务收入指标得分= 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指标得分+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指标得分

  其中,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指标得分采取分段计算:

  按照业务收入高低分四档:业务收入在50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为第一档,满分36分;业务收入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为第二档, 满分44分;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本数)的为第三档, 满分52分;业务收入高于1亿元的为第四档, 满分58分。

  具体计分方法是:

  (1)第一档:(该事务所业务收入/500万)×36分

  (2)第二档:36分+【(该事务所业务收入-500万)/(1000万-500万) 】×8分;

  (3)第三档:44分+【(该事务所业务收入-1000万)/(1亿-1000万) 】×8分;

  (4)第四档:52分+【(该事务所业务收入-1亿)/(全省事务所最高业务收入-1亿)】×6分。

  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指标得分=(与该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与全部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最高值)×2

  (二)综合评价指标其他得分=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全员人均业务收入指标+注册会计师人均业务收入指标+缴纳会费指标+做强指标+做大指标,其中:

  (1)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按全省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平均人数分两档,注册会计师人数低于或等于全省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平均人数为第一档,满分3分;注册会计师人数高于全省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平均人数为第二档,满分6分。

  具体计分方法是:

  第一档:(本所注册会计师人数/全省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平均人数)×3分

  第二档:3分+【(本所注册会计师人数-全省注册会计师平均人数)/(全省注册会计师最高人数−全省注册会计师平均人数)】×3分

  (2)全员人均业务收入指标。按全省事务所全员人均业务收入平均数分两档,全员人均业务收入低于或等于全省事务所全员人均业务收入平均数为第一档,满分3分;全员人均业务收入高于全省事务所全员人均业务收入平均数为第二档,满分5分。

  具体计分方法是:

  第一档:(本所全员人均业务收入/全省事务所全员人均业务收入平均数)×3分

  第二档:3分+【(本所全员人均业务收入−全省事务所全员人均业务收入平均数)/(全省事务所全员人均业务收入最高数−全省事务所全员人均业务收入平均数)】×2分

  (3)注册会计师人均业务收入指标。按全省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均业务收入平均数分两档,注册会计师人均业务收入低于或等于全省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均业务收入平均数为第一档,满分3分;注册会计师人均业务收入高于全省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均业务收入平均数为第二档,满分6分。

  具体计分方法是:

  第一档:(本所注册会计师人均业务收入/全省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均业务收入平均数)×3分

  第二档:3分+【(本所注册会计师人均业务收入−全省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均业务收入平均数)/(全省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均业务收入最高数−全省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均业务收入平均数)】×3分

  (4)缴纳会费指标。按时足额缴纳会费,加4分。

  (5)做强指标。总部在本省进入全国业务收入前百家排行榜的事务所,加6分;根据事务所党群建设工作程度,加0-5分;根据事务所行业建设贡献程度,加0-5分。

  (6)做大指标。按全省事务所业务收入增长率分两档,业务收入正增长且增长率低于或等于全省事务所业务收入增长率得分为第一档,满分2分;业务收入增长率高于全省事务所业务收入增长率为第二档,加3分。

  第一档:(本所业务收入增长率/全省事务业务收入增长率)×2分

  第二档:加3分。

  (三)减分类指标为直接减分项,其中:

  (1)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惩戒指标应减分值=Σ[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次数(人数)×相关分值]

  处罚和惩戒指标,按照下列不同处罚和惩戒种类减分:

  1.事务所受到暂停业务处罚及与其他处罚并处的,一次减5分;单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以上三项或者两项处罚并处的,一次减5分;受到公开谴责的,一次减5分;受到通报批评的,一次减2分。

  2.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撤销会员资格的,减4分;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应减分值,分别按照事务所受到相应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应减分值的50%计算;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按照对事务所的最高处罚减分。

  (2)未完成继续教育减分项指标,指会计师事务所继续教育培训完成率未达到100%,减2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粤注协〔2016〕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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