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缴纳耕地占用税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88]外经贸财制字第102号 1988-03-10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3]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3年12月13日起全文废止。
企业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按下列办法列支:由国家拨款(包括基建拨改贷投资)进行建设的,从国家拨款中支付;用银行借款和自筹资金进行建设的,从企业税后留利或更新改造资金中支付。 国营企业缴纳的耕地占用税,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不计入生产成本。 各地区、各部门过去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①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规汇编》(1986年10月-1987年12月)第153-155页。No.3567 财政部 1988年3月10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