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简化节能家电 高效电机补贴兑付信息管理及加强高效节能工业产品组织实施等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建[2013]8号 2013-01-25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8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促进节能减排,扩大消费需求,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先后启动了高效节能平板电视、空调、冰箱等7类家电和高效节能风机、水泵等4类工业产品推广工作。从半年来实施情况看,节能家电销量大幅增加,产品结构显著优化,政策效果已逐步显现。为进一步做好推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消费者购买节能家电信息核对办法,确保消费者购买时领取补贴 消费者在购买节能家电产品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销售发票复印件、签署补贴领取确认单后,家电终端销售商即将补贴资金兑付给消费者,不得要求消费者在购买后二次返回商场领取补贴。 为加强信息核查,终端销售商要按月上报节能家电产品的进货和销售信息。其中,上报的销售信息包括消费者名称、联系电话、详细地址等消费者信息,以及生产企业名称、产品规格型号、销售发票号等产品信息。产品唯一编码应由送货单位在送货时负责收回,交由终端销售商核对后再集中上报。生产企业及其他各级经销商信息上报要求不变。 同时,为防止骗补,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扎实开展核查工作,确保核查结果真实有效;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详细的核查工作方案和流程,及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应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上对核查工作进行宣传,让消费者了解核查目的,充分理解并积极配合核查工作;核查时应加大对大宗用户的核查比例和核查力度;对存在疑问的信息应要求生产企业或相关销售商配合进行核实。信息核查工作涉及企业和消费者个人信息,相关单位要严格做好保密工作。各推广企业和各级销售商有义务配合各地工信部门开展核查工作,拒绝配合核查或为核查工作设置障碍的相关单位,将收回其已领取的补贴资金并视情况予以处罚。 二、改进高效电机推广信息管理流程,加快补贴兑付进度 电机生产企业要认真收集并及时上报产品的推广信息。电机生产企业将产品销售给主机生产企业(如风机、水泵等生产企业)时,除继续要求填写完整的生产和出货信息外,上报的销售信息只需要提供主机生产企业及产品相关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主机产品唯一编码、产品类型、销售发票(或增值税发票)信息等,最终用户信息由主机生产企业负责收集。同时,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相关部门会将推广核查工作延伸到主机生产企业和各级经销商,以核实准确的销售及用户安装情况。主机生产企业及相关经销商应完整留存相关产品的生产、出货及销售信息,并积极配合核查工作。此外,电机生产企业直接将产品销售给终端用户时,仍按原规定上报生产、出货和销售信息。 三、尽快制定节能工业产品推广操作办法,抓紧组织实施 各地节能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大组织实施力度,结合本地实际,加快建立健全推广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各节能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低能效、老旧产品的更新速度;各地财政部门应会同当地节能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制定具体的资金拨付办法。资金拨付办法和实施细则于2013年2月5日前分别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3年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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