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内贸易部关于连锁店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7]第147号 1997-5-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委、商业(贸易)、物资、粮食厅(局、集团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贸易局: 为了促进连锁店的健康发展,现将连锁店登记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设立的条件 (一)连锁店应由总部、配送中心和若干个门店组成; (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购销分离,统一质量标准,实行规范化经营管理; (三)总部应具备企业法人条件,配送中心可以是总部内设机构,单独设立的配送中心应由总部控股; (四)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连锁的形式 由总部全资或控股设立的门店,在总部的直接管理下统一经营。 由总部参股设立或与总部无资产关系的门店,通过与总部签订合同,采取联营的方式或者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字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商品的特许权,按照合同的约定共同经营。 以上两种连锁形式,可以在一个连锁店中共同存在。 三、连锁店的登记注册 具备设立条件的连锁店,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未经登记注册的,不得以“连锁店”名义经营。 连锁店的总部、配送中心和门店应向各自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总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配送中心和门店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营业登记。 四、连锁店申请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 连锁店申请登记注册应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能够证明具有若干个门店的材料; (二)总部关于设立其全资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门店的决定,或者总部与其参股或无资产关系的门店签订的连锁经营合同; (三)企业登记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连锁经营合同应规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包括下列事项:授权使用总部商标、字号的内容;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的内容;提供经营技术的内容;门店装潢设计的内容;促销的内容;质量管理的内容;总部对门店实施财务监控及收取特许费的内容;公平竞争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合同的期限、修改、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的内容等。 五、连锁店的名称 配送中心以及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参股设立的门店,其名称中可以使用总部名称中的字号。与总部没有资产关系的门店,经总部同意,也可以使用总部名称中的字号。 总部的名称中,可以使用“连锁”字样;使用总部字号的配送中心、门店的名称也可以使用“连锁”字样;使用总部字号的配送中心、门店的名称也可以使用“连锁”字样。 六、总部设立全资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门店 持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所设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免予办理核转手续。 依《公司法》设立的连锁店,应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注册。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本通知下发前已经登记注册,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连锁店,应当在1997年底以依本通知予以规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内贸易部 一九九七年五月三十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