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五届四次会议第0673号提案的复函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优化税收政策支持制造业转型升级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制造业是实体经济的重要基础。提案从合理设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放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政策适用条件、完善固定资产投资税收激励政策、优化促进制造业跨界融合发展的税收政策四个方面提出了多项建议,对我局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一、关于合理设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建议 (一)研发费用差异化加计扣除方面。《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明确,企业研发费用加计75%扣除的政策延续执行至2023年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上述政策已体现了差异性,将进一步推动制造业创新和高质量发展。研发费用的归集较为复杂,现行政策按照会计核算原理,研发支出以是否形成无形资产为标准,分为费用化和资本化两种,采取不同的方式加计扣除。您提出的按基础研究支出、实验研究支出、应用研究支出三种类型设计不同加计扣除比例,提供了新的思路,但企业在归集研发费用方面更复杂,对财务核算要求更高,操作难度更大,我们将在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二)提高政策落实的有效性方面。近年来,全市税务系统不折不扣落实减税降费政策,通过编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指引》、在“一表集成”申报系统中嵌入“优惠政策提示”等措施,让政策红利快速直达市场主体。全市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户数从2015年的391户增加到2019年的4151户,年均增长80.5%;加计扣除金额也从29.77亿元增加到160.60亿元,年均增长52.4%。我局将继续采取举办纳税人学堂、发放操作指引、开展政策解读等多种方式加强政策宣讲,并积极运用大数据主动甄别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精准推送优惠政策信息,做好辅导工作,帮助企业充分适用优惠政策,努力确保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三)调整加计扣除政策享受环节方面。2021年3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改革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清缴核算方式,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按半年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上半年的研发费用由次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改为当年10月份预缴时即可扣除,让企业尽早受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明确,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方式办理。 二、关于放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政策适用条件的建议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门槛方面。为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政策扶持,促进经济升级转型升级,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16年修订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认定办法》)。《认定办法》实施以来,总体运行平稳、效果良好。截至2020年底,我市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达到4222家,较2019年底增长34.4%。随着时间推移和形势发展,《认定办法》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针对您提出的继续降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门槛的建议,我局将商市财政局、市科技局适时向国家有关部门反馈,供国家层面修订完善有关政策时参考。 (二)研发费用占比标准方面。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呈现出一个规律:随着经济规模的扩大,企业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较初创期有所降低。为使更多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政策优惠,2016年修订的《认定办法》调整了“研发费用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指标。高新技术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期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要求如下: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销售收入为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销售收入为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这项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与您提出的“设置动态化标准”相契合。 (三)相关指标界定方面。2016年,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修订《认定办法》的同时,修订了配套文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对相关指标的范围及口径等进行明确。“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您提出的“从总收入中剔除偶发性收入”的建议,我们将适时向上反馈。 三、关于完善固定资产投资税收激励政策的建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下的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的优惠政策延续执行至2023年底;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优化促进制造业跨界融合发展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企业支付给高层次人才的工资薪金税前加计扣除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包含人员人工费用。具体为: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二)高科技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自2018年7月1日起,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为吸引人才,重庆市政府已经制定了《重庆市引进海内外英才“鸿雁计划”实施办法》(渝府发〔2017〕14号)和《重庆英才计划实施办法(试行)》(渝委办发〔2019〕52号)等文件。 (三)降低制造业相关行业增值税负担方面。近年来,国家通过全面推开营改增扩大进项抵扣范围、下调增值税税率、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实施留抵退税制度、阶段性下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等政策,有效减轻了制造业企业增值税负担。“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聚焦支持稳定制造业、巩固产业链供应链,进一步优化增值税制度”。您的有关建议我们将进一步研究后,适时向相关部门反馈。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1年9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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