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1]233号 2001-09-06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6]27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0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1]8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对出口退税审核、审批工作,作如下原则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区县国税局收到出口企业退税申报后,对其退税单证齐全、真实、有效,电子信息齐全,核对无误的退税申报.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审核通过的生成预上报审批明细并按市局抽审选户意见送达抽审资料。 二、市局收到抽审企业申报资料及区县国税局审核资料后,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抽审并将抽审意见通知区县国税局。 三、市局收到区县国税局出口退税审批表后,要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 四、区县国税局要在市局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局内的退库手续。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19年9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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