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发[2003]323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印制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12-10
摘要:在发票印制过程中烂张、作废的防伪专用品和作废的发票成品、半成品,应集中存放,填写《发票核销审批表》(附件7:FP046)报经市税务局批准后,由税务机关派人到场监督销毁,严禁自行处理。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印制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条款修订]

豫国税发[2003]323号            2003-12-1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正文(含附件)中的“全省国税系统”“国税局”修改为“全省税务系统”“税务局” ,附件1-7“豫国税”修改为“豫税”,附件5第一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发票印制专用品领购审批表”第二行“豫国税  (     )年第    号”修改为第一行“发票印制专用品领购审批表”第二行“豫税  (     )年第    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全省税务系统普通发票印制企业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普通发票印制工作,现将《普通发票印制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市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三年十二月十日

普通发票印制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税务系统普通发票印制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和完善普通发票印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省税务局审批认定的各普通发票印制企业。

  第三条 省税务局征管处和各市局征管科负责对全省普通发票印制企业的具体管理。

  第四条 全省普通发票印制企业的资格由省税务局负责认定和年审,并统一核发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发票准印证》。全省普通发票印制企业资格的年审工作可以由省税务局委托各市税务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 普通发票的印制

  第五条 普通发票印制的审批权限和范围由省税务局统一确定,并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目前全省普通发票印制的审批权限和范围划分见附件1。)

  第六条 普通发票印制企业必须取得有批印权税务局下达的《普通发票印制通知书》(附件2:FP007)后,方可印制发票。《普通发票印制通知书》应载名发票印制的数量、名称、种类、式样、联次、规格、代码、起止号码等内容。发票印制企业应严格按照《普通发票印制通知书》的内容印制发票,不得随意改变,并建立相应的承印发票分类台帐,按月向有批印权的税务机关报送《发票印制、发放和库存报告表》(附件3:FP080)。

  发票印制企业从接到税务机关下发的《发票印制通知书》后,必须严格按照发票印制各环节(生产作业单下达-排版车间制版-机印车间领料印制-装订车间配联-裁刀车间出成品-质量检验-入成品库-交税务机关)的规章制度进行规范作业和生产,各个环节半成品传递,各环节、各班次间的交接手续清晰。

  发票印制企业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印制完毕后,填制《承印发票完工报告表》(附件4:FP013)向发出印制通知的税务机关交验发票,并结算工本费。

  第七条 超越批准权限的《普通发票印制通知书》无效,普通发票印制企业不得承印。

  第八条 普通发票印制企业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将批准给本厂的发票印制业务转给其他印刷厂(含联营厂)代印。确需委托代印的,应报有批印权的税务局批准。

  市税务局需跨市级行政区域印制发票的,应报省税务局批准。

  第三章 普通发票监制章的管理

  第九条 普通发票监制章(监制章胶片、铜版监制章)由省税务局统一制作、发放和管理。

  第十条 各普通发票印制企业应加强对使用发票监制章的管理。

  (一)指定专人持介绍信和有关证件到省税务局领购发票监制章。

  (二)建立严密的发票监制章保管、使用和缴销管理制度。

  (三)对发票监制章实行专用保险柜保存,专人管理。

  (四)对发票监制章的领取、使用和交回要严格登记手续,设置专门的登记簿。

  (五)发票印制人员在发票监制章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向专管人员办理交回手续,不得存放在车间或自行保管。

  (六)对已损坏的发票监制章,专管人员要及时上缴省税务局统一销毁,严禁自行处理和自行复制监制章胶片。

  第四章 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

  第十一条 承印全省税务系统各类普通发票,必须使用省税务局统一供应的发票防伪专用品(即各类防伪水印纸、防伪油墨等)。发票防伪专用品由省税务局统一向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购买,并委托专门的发票印制企业管理。

  第十二条 各普通发票印制企业领购发票防伪专用品时,应填写《领购发票防伪专用品审批表》(附件5:FP081),经市税务局征管科审核后,到省税务局征管处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省局委托管理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应严格按照审批后的《领购发票防伪专用品审批表》,向有关企业发售发票防伪专用品,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四条 各普通发票印制企业应建立健全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制度。

  (一)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实行专人负责、集中保管,严禁与其他普通纸和普通油墨混杂堆放,要做好“三防”工作,不得丢失损毁。

  (二)使用发票防伪专用品时,必须建立登记制度,详细登记购进、领用、报废、结存数量以及领购人、核发人签章等内容。

  (三)按季向省税务局上报《发票防伪专用品领用存情况报告表》(附件6:FP082)。

  (四)在发票印制过程中烂张、作废的防伪专用品和作废的发票成品、半成品,应集中存放,填写《发票核销审批表》(附件7:FP046)报经市税务局批准后,由税务机关派人到场监督销毁,严禁自行处理。

  (五)禁止各发票印制企业相互转让、出借发票防伪专用品,确需调剂使用的,应报省税务局批准。

  第五章 普通发票的安全、保密和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各普通发票印制企业要认真做好发票印制过程的安全和保密工作,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普通发票的印制不得与其他印刷业务混杂,对发票成品要设立专门台帐,严格出、入库登记手续,完善发票库房存放设施,实行专人、专库、专柜(架)存放,确保发票成品的存放安全。

  第十七条 发票印制企业应建立健全发票印制质量检验监督制度,并不断更新技术设备,提高发票印制的质量和效率,提高发票的防伪性能。

  第六章 罚则

  第十八条 普通发票印制企业印制的发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按废票处理,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自负。

  (一)未经批准擅自印制或超过批准数量印制的;

  (二)未按有批印权税务局下达的《普通发票印制通知书》内容印制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发票防伪专用品印制发票联的;

  (四)套错发票监制章或位置错误的;

  (五)发票出现装订不对格、顺序混装、缺页(号)、多页(号)、重号、跳号、无号等不合格现象的;

  (六)承印越权批印的发票的。

  第十九条 印制发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省税务局可取消其印制发票资格,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印制发票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印制发票的;

  (三)未经省税务局批准,擅自将发票印制业务转交其他单位、个人的;

  (四)丢失发票防伪专用品、发票监制章和发票成品、半成品的;

  (五)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年审的;

  (六)未按规定要求上报工作总结和有关报表的;

  (七)其他不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省税务局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市税务局和普通发票印制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报省税务局备案后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2003年12月1日起执行。之前有关发票印制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附件:

  1.全省普通发票印制审批权限和范围划分(略)

  2.发票印制通知书(略)

  3.承印企业发票印制、发放、库存报告表(略)

  4.承印发票完工报告表(略)

  5.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发票印制专用品领购审批表(略)

  6.发票防伪专用品领用存情况报告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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