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活技术开发费 省足企业所得税

来源:安徽财税网 作者:安徽财税网 人气: 时间:2008-09-03
摘要:  东莞市民肖栋经营的安安公司是一家专门研发电子产品的股份制企业,因为电子产品的更新换代速度迅速,而且消费者对产品功能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该公司非常重视技术开发这个环节,每年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费用约为400万元。...

  税务师问肖栋:“贵公司内设的科研机构有多少人研究人员?”“20个。”肖栋不解。“每年年底,你不是要对他们一年的辛苦劳动有所表示吗?”税务师继续解释,按照2005年的技术开发费使用情况,如没有购进试制设备的需要,那可以给科研机构的研究人员每人2万元的年终奖励,这样不仅可以提高研究人员的积极性,还可以省下一笔数目可观的企业所得税。

  节省数目也是有数可算的。2005年度已经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只有400元万元,若是给每个研究人员奖励2万元,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将达到400+20×2=440(万元),依据购买试制设备的计算,实际纳税扣除额也将为440×50%=220(万元),安安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220×33%=72.6(万元)。据国税发[2000]84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规定,奖金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那安安公司增发的年终奖可抵减所得税20×2×33%=13.2(万元)也考虑进去,直接减少的当年企业所得税72.6+13.2=85.8(万元),实际省下金额为85.8-20=65.8(万元)。

  通过此次税务筹划,肖栋发现,技术开发费也不是一板一眼的,只要合理筹划,用足技术开发费,也可以为企业省下一笔所得税,增加企业实际收入。

  表:2005年安安公司进行技术开发费筹划后,企业所得税的变化比较

 

技术开发费较上年增长(万元)

筹划金额(万元)

增长速度

可否享受“扣除加计”优惠

节省企业所得税金额(万元)

筹划前

0

0

0

0

筹划后

增置设备

20

20

10%

220×33%-20=52.6

发放奖金

20

20

10%

220×33%+20×2×33%-2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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