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问肖栋:“贵公司内设的科研机构有多少人研究人员?”“20个。”肖栋不解。“每年年底,你不是要对他们一年的辛苦劳动有所表示吗?”税务师继续解释,按照2005年的技术开发费使用情况,如没有购进试制设备的需要,那可以给科研机构的研究人员每人2万元的年终奖励,这样不仅可以提高研究人员的积极性,还可以省下一笔数目可观的企业所得税。 节省数目也是有数可算的。2005年度已经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只有400元万元,若是给每个研究人员奖励2万元,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将达到400+20×2=440(万元),依据购买试制设备的计算,实际纳税扣除额也将为440×50%=220(万元),安安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220×33%=72.6(万元)。据国税发[2000]84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规定,奖金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那安安公司增发的年终奖可抵减所得税20×2×33%=13.2(万元)也考虑进去,直接减少的当年企业所得税72.6+13.2=85.8(万元),实际省下金额为85.8-20=65.8(万元)。 通过此次税务筹划,肖栋发现,技术开发费也不是一板一眼的,只要合理筹划,用足技术开发费,也可以为企业省下一笔所得税,增加企业实际收入。 表:2005年安安公司进行技术开发费筹划后,企业所得税的变化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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