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豆腐皮、豆腐丝等粮食复制品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云国税函[2001]556号 2001-09-13 税屋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9]415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红河州国家税务局关于购进豆腐皮、豆腐丝等粮食复制品抵扣进项税问题的请示》(红国税流字[2001]32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6号)和《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精神,现批复如下: 一、豆腐皮、豆腐丝属粮食复制品的征税范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豆腐皮、豆腐丝等粮食复制品可按13的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 二、豆腐皮、豆腐丝属粮食复制品,不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豆腐皮、豆腐丝等粮食复制品只能凭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9月13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