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农业税纳税通知书式样及使用说明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农[2003]578号 2003-10-28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征管工作的需要,为进一步规范农业税征纳行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北京市农业税实施办法(试行)》(京财税[2003]756号),市局对原农业税纳税通知书式样及使用说明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业税纳税通知书是规范征纳双方征纳行为的一种重要文书,其格式内容、填制和具体使用都有明确的要求和规定,征收机关和乡镇农业税收代征机关必须依照执行。 二、农业税收纳税通知书保管期暂定五年。 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式样及使用说明的通知》(京地税农[2001]327号)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限期缴纳通知书式样及使用说明的通知》(京地税农[2003]5号)中关于农业税纳税通知书、农业特产税纳税通知书和农业特产税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的使用说明及式样作废。 四、自2003年10月30日停用旧版农业税纳税通知书,自11月1日起启用新版农业税纳税通知书。 五、各局在接到通知后,要及时传达到农税干部及乡镇农业税收代征人员,做到会填写、会使用。 附件:农业税纳税通知书.doc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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