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增设个人出租房屋专用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1]193号 2001-06-28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配合广州市政府关于加强对个人出租房屋管理的举措,进一步规范出租房屋发票使用,经研究,决定增设《广东省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个人出租房屋发票”,见附件),该发票自2001年8月1日起启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出租房屋发票由市局统一印制,受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个人出租自有房产税收的单位(以下称:代征单位)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向辖区征收分局申请领购。代征单位设立的“办证点”需开具发票,由“办证点”向代征单位领用。 二、代征单位凭出租方的完税证明,如实按租金开具个人出租房屋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完税凭证号码、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 三、个人出租房屋发票暂定为手写版,待有关代征单位全部配置电脑后,再统一改为电脑机外发票。 四、各征收分局必须加强对代征单位的管理,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发票管理有关法规落实个人出租房屋发票的供应管理; (二)应责成代征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个人出租房屋发票管理工作,并领购《发票分类分户帐》如实登记个人出租房屋发票领、用、存情况; (三)督促代征单位严格按照发票管理有关法规做好个人出租房屋发票管理工作;坚持对代征单位发票管理人员的经常性业务辅导;定期检查各代征单位的发票管理情况。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6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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