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函[2005]300号 福建省国税局关于进口废旧物资企业征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9-05
摘要:对企业进口废旧物资并进行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对外销售业务,也属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范围。企业可按有关规定申请认定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福建省国税局关于进口废旧物资企业征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5]300号      2005-09-05


宁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进口废旧物资企业征税问题的请示》(宁国税发[2005]12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078号)文件规定,“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对企业进口废旧物资并进行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对外销售业务,也属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范围。企业可按有关规定申请认定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特此批复。

福建省国税局

2005年9月5日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