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税局关于进口废旧物资企业征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5]300号 2005-09-05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进口废旧物资企业征税问题的请示》(宁国税发[2005]12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078号)文件规定,“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对企业进口废旧物资并进行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对外销售业务,也属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范围。企业可按有关规定申请认定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特此批复。 福建省国税局 2005年9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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