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间查补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闽国税所[2000]73号 2000-11-29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企业减免税期间查补税问题的请示》(榕国税所[2000]357号)悉。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间查出的问题,属于盈利年度查增所得额部分的,对减税企业、单位要按适用税率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并再按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以此作为罚款的的依据进行处罚;对免税企业、单位可只按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以此作为罚款的依据进行处罚。属于亏损年度多报亏损的,按国税函发[1996]653号规定执行。 此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11月29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