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9]450号 1999-10-12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深地税规[2008]1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等6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08年10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 一、符合本通知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其技术开发费的抵扣可在次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向主管检查分局提出申请,经主管检查分局审批后,在征收分局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抵扣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二、检查分局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进行审核,并将批准文件抄送市局涉外处。; 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国税发[1999]173号.doc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10月12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