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烟草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内部成员单位调剂资金借款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3]412号 2003-08-28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接福建省烟草公司《关于省烟草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内部成员单位调剂资金使用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从税前列支问题的函》(闽烟司财[2003]56号),申请资金管理中心内部成员单位进行内部调剂使用资金时所发生借款费用在税前全额扣除。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福建省烟草公司行业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宗旨是为全省烟草行业工商企业服务,提供内部经济往来结算平台,行业资金统一集中管理,采取“收支两条线”办法,实行统贷统还的对外融资政策。中心内部成员单位包括行业各烟草公司、卷烟厂、烟叶复烤有限公司以及福海有限公司。中心吸收行业内部成员单位未动用资金进行资金余缺调剂,不足部分由中心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鉴于其成员单位集中在中心的资金利息收入均纳入应税收入,内部借款利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水平,同意省烟草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内部成员单位进行内部调剂使用资金时所支付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全额扣除。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8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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