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企业的供车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发[1995]219号 1995-12-20 税屋提示——
1.依据苏地税规[2011]1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苏地税规[2010]2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10年3月1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常熟、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企业的供车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函发[1995]57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运输企业的供车行为,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运输企业供车行为的计税依据,为向司机收取的车辆的价款和管理费。 三、运输企业供车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次收到车辆价款或管理费的当天,或者每次取得索取车辆价款或管理费凭据的当天。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12月20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