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自贡市税务局 自贡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自贡市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自贡市税务局 自贡市财政局公告2022年第1号 2022-3-3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自贡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自贡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将我市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1.2%。 本公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自贡市地方税务局 自贡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1号)第一条第(二)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自贡市税务局自贡市财政局 2022年3月31日 关于《调整自贡市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文件精神,结合自贡市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自贡市税务局会同自贡市财政局对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调整。 二、《公告》重点内容 将《四川省自贡市地方税务局 自贡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1号)第一条第二款中“普通住宅预征率为 1.5%。”调整为1.2%,降低了0.3个百分点。 例1:A房地产公司2022年5月取得普通住宅不含税销售收入1000万元,按照公告实施前1.5%预征率应预缴土地增值税1000*1.5%=15万元,公告实施后需预缴土地增值税1000*1.2%=12万元,少预缴土地增值税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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