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地税函[2002]170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收购、转让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6-25
摘要:该公司将闲置土地统一收购储存,而后转让给其他用地单位和个人,实际上已发生了应税行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和(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应当征收营业税和契税。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收购、转让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川地税函[2002]170号             2002-6-25

广安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有土地收购、转让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广市地税发[2002]3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华蓥市三友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该公司将闲置土地统一收购储存,而后转让给其他用地单位和个人,实际上已发生了应税行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和《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应当征收营业税和契税。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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