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粤税办发[1991]129号 1991-02-13 现将国家税务局一九九一年一月十九日国税函发[1991]209号《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局补充:(89)粤税三字第098号《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中的免税规定, 也同时停止执行。恢复征税后,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按现行的税收管理权限报批,酌情给予减免税照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司企业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1991年1月19日 国税函发[1991]209号)(略) 广东省税务局 1991年2月13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