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发[1998]4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国有大企业改革与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11-02
摘要:除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外,禁止对企业进行各种名目的收费。省政府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政策,建立收费手册制度。凡未列入收费手册的收费项目,一律视为违规收费,企业有权拒交。对违规向企业收费的,省财政、物价部门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国有大企业改革与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政发[1998]45号        1998-11-2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中央提出的"抓大放小"战略方针,加快推进我省经济结构,调整步伐,省政府决定对拥有名牌产品和较高市场占有率、市场竞争能力强、发展潜力大、对地区经济发展具有重大牵动作用的60户国有大企业,在促进其资产重组、技术改造、科技开发、生产要素配置、减轻企业负担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现就扶持国有大企业改革与发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鼓励企业通过兼并、收购、划转等方式进行资本扩张和资产重组,符合条件的优先列入《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对于跨地区的兼并重组,各地区、各部门对被兼并、重组企业原有的扶持政策不变。

  2.支持企业在资本市场上融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推荐股票上市,优先申报债券发行;对已上市的企业,在增资配股时,根据其需要由政府协调,划转、兼并有发展潜力和优良资产的企业。

  3.在省级权限内,企业"九五"总体改造规划经省政府或省政府委托有关部门审批后视同立项,可直接编制项目可研报告,省经贸委审批后列入年度计划实施。

  4.鼓励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加速与国际大公司的.合资合作。对重大中外合资项目,中方资本金不足部分,可从省、市技改专项基金中予以适当安排。

  5.对企业重大利用外资改造项目涉及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及国际商业贷款,有关部门应积极帮助其向国家申报,并由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

  6.鼓励企业加速技术改造,发展高新技术产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各商业银行优先与企业签订银企协议,或组织银团贷款给予支持。

  7.对企业技术中心的科技设施建设、开发性试验和中间试验项目的设施建设,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零税率。

  8.对加入企业集团的科研院所,5年内继续享受原有关政策;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组建股份制开发机构,其资产和知识产权可折价入股。

  9.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国有大企业中试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具体办法由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推行销售人员销售收入包干制、科技人员项目工资制和职工岗位技能工资制,允许和鼓励资本、知识、技术、管理技能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

  10.推进企业主辅分离。企业辅助单位和子公司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条件下,可比照中小企业,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放开放活。

  11.企业主辅分离或转制为母子公司体制后,对原非独立核算部分,分离后组建全资子公司的,3年内仍按原统一核算的办法,由企业主体或母公司汇总交纳企业所得税;对分离后仍在原企业范围提供内部劳务的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分离后改制为母公司控股或参股公司的,仍按税法执行。为不增加母公司负担,调动企业主辅分离改革的积极性,由省财税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另行制定扶持母公司的办法。

  12.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视和支持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三三制"的原则,在企业应承担资金全额到位的前提下,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要优先落实其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

  13.对于1994年以前发生的应收帐款,属于债务人死亡、破产,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书的基础上,经财税部门批准,允许列入当期损益;对列入当期损益确有困难的企业,经财政部门批准,可冲减企业资本公积金或资本金。

  14.对企业所需的电、煤、天然气等重要生产原燃材料,在经济运行调控上优先给予安排。

  15.为增强企业自我积累资本金能力,对其上缴地方财政的所得税,3年内部分或全部返还企业,具体返还比例由企业所在市政府视财力情况确定。

  16.除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外,禁止对企业进行各种名目的收费。省政府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政策,建立收费手册制度。凡未列入收费手册的收费项目,一律视为违规收费,企业有权拒交。对违规向企业收费的,省财政、物价部门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7.从企业实际出发,规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可以分设,也可以一人担任。

  18.企业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涉及土地、房产划拨与调整且不改变原用途的,不按买卖和出受让对待,有关部门应予以办理过户手续和各种证件,不收取除工本费外的各种税费。

  19.分离企业自办中小学校和医院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0.建立省经贸委与企业定点联系制度,负责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调查,发现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定期向省政府报告。

  21.支持企业(指包括60户大企业在内的所有国有大中型企业)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只要资金来源正当,利用自用土地,基础设施、公建配套设施能及时到位的,企业可不受规模限制立项建设,并比照享受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130号文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附件:辽宁省重点发展的60户国有大企业名单

辽宁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

辽宁省重点发展的60户国有大企业名单

  1.东北电力集团公司

  2.辽宁工程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一汽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4.东北输变电集团公司

  5.沈阳造币厂

  6.沈阳华润雪花啤酒有限公司

  7.沈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8.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9.沈阳黎明服装集团公司

  10.东北通用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1.长白计算机集团公司

  12.沈阳矿山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3.沈阳飞机工业集团公司

  14.沈阳星光建筑材料集团公司

  15.东北制药集团公司

  16.沈阳重型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7.沈阳黎明发动机制造公司

  18.沈阳红梅集团公司

  19.大连石油化工公司

  20.大连冰山集团有限公司

  21.中国一汽大连柴油机厂

  22.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3.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4.铁道部大连机车车辆厂

  25.大连盛道集团有限公司

  26.大显集团有限公司

  27.大连船舶重工集团公司

  28.大连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9.大重集团公司

  30.大连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1.大连大起集团有限公司

  32.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33.鞍山合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4.抚顺石油化工公司

  35.抚顺特殊钢(集团)有限公司

  36.抚顺铝厂

  37.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8.北台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9.本溪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0.丹东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1.辽宁黄海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2.锦州石油化工公司

  43.金城造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4.锦州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5.辽宁银珠集一团有限责任公司

  46.阜新矿务局

  47.阜新橡胶有限责任公司

  48.辽阳石油化纤公司

  49.辽阳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0.铁法矿务局

  51.铁岭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2.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3.辽宁轮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4.东风朝阳柴油机公司

  55.朝阳重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6.辽河石油勘探局

  57.辽宁华锦化工集团公司

  58.盘锦北方沥青股份有限公司

  59.锦西炼油化工总厂

  60.东北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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