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认上海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发票样式的函复[全文废止] 沪地税稽[2002]19号 2002-12-31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自2012年4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对已经实行道路联网或部分道路联网,采取“一票通用”的高速公路可以使用经市地方税务局批准监制的,由清算公司申请印制并盖章的《上海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发票》(票样附后)。另外,根据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虽然实行收费联网结算,但尚未实行道路联网,可使用本单位发票或财政收据实施通行的高速公路,仍应使用本单位的发票或财政收据。 二、《上海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发票》分电脑发票和定额发票两种。电脑发票为单联式,规格:88×5.5英寸;定额发票分5元、10元、15元、20元、25元、50元、100元,规格为:190×63=64K。 三、《上海高速公路IC卡工本费定额专用发票》(票样附后)规格为:190×63=64K。 四、上述发票自2002年12月20日起使用。 五、《上海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发票》和《上海高速公路IC卡工本费定额专用发票》的印制、领购、使用、保管、缴销、检查等管理,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有违反按有关规定处罚。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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