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国家税务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 长国税发[2007]221号 2007-09-30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税务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受理审批工作。 二、按照税务行政许可程序做好受理、审批的登记和相关资料的整理装订及保管。 三、对辖区内已使用大面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进行一次检查, 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其最高开票限额标准。 四、各单位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严格审核,依法审批,把好审核审批关。审批权限下放后,市局将对各单位的审核审批工作,不定期组织专人进行随机抽查。 长治市国家税务 二〇〇七年九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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