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部分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地税发[1995]189号 1995-10-23 税屋提示——
1.依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本法规自2015年05月13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4月22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部分行业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交通运输、文化演出、娱乐服务、医疗卫生等行业的个人或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取得的所得,应按照税法规定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二、对上述行业中的个人或个人承包、承租经营者取得的所得,申报不实而又无帐可查的,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其经营情况,收入水平核定其应纳税额,并可委托其行业主管部门代征代扣。 三、税额核定的幅度为: (一)个体车主、个人承包、出租车驾驶人员等从事客货运输业的,每月核定税额为20元至200元。 (二)个人从事文艺、时装、健美等演出、表演和在歌厅、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及其他场所进行演出、娱乐服务的人员,每月核定税额为30元至500元。 (三)个人从事高级烹任、美容美发、桑拿按摩、旅行导游等的服务人员,每月核定税额为40元至400元。 (四)个人从事医疗诊所、专家门诊、业余门诊等的医务工作人员,每月核定税额为20元至100元。 四、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10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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