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发[2004]221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操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8-02
摘要: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和本《规程》的规定执行,包括公示许可事项、受理申请、审查、决定、送达、公布许可结果、申请变更和延续、中止与恢复、撤销与注销、监督检查等步骤。

广东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操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2004]221号     2004-08-02


  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

  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和本《规程》的规定执行,包括公示许可事项、受理申请、审查、决定、送达、公布许可结果、申请变更和延续、中止与恢复、撤销与注销、监督检查等步骤。

  (一)公示许可事项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省局统一制作下发的《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行政许可事项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在办税大厅或其他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将自行设计制作的各单项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审批表》示范文本与通用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示范文本一同公示。

  (二)受理申请

  各级税务机关行政许可窗口当场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要求申请人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并按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1、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一并退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项目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受理许可申请,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三)审查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程》的要求进行审查。以书面审查为原则;如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各级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听取其意见。

  (四)决定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在公布的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规定时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决定以书面形式作出。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税务机关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存在争议或重大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各级税务机关应提交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并报本级税务机关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五)送达

  除即时办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外,申请人按照《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注明的期限后十日内,到受理机关税务行政许可窗口领取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除即时颁发的外,税务机关应当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六)公布许可结果

  各级税务机关应于每月10日以前在办公场所或办税大厅公布上月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结果,公布的内容主要有行政许可事项及获得许可的被许可人名单。各级税务机关应配合公众查阅本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七)变更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内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制《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并提交证明变更事项的相关材料。

  对于被许可人提交的变更申请,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制作《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将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的结果进行公告。

  (八)延续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税务行政许可有效期限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依法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制《延续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税务机关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将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延续的结果进行公告。

  税务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九)中止与恢复

  各级税务机关发现被许可人不再具备法定许可条件时,可以中止许可、责令限期改正,制作《中止税务行政许可通知书》,注明责令限期改正事项,送达被许可人。

  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作出中止决定的税务机关在查明事实后,制作《取消中止税务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被许可人,恢复实施行政许可;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实施机构依法办理撤销或注销手续。

  (十)撤销

  税务机关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撤销税务行政许可的,制作《撤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

  (十一)注销

  税务机关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注销税务行政许可的,制作《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收回原核发的行政许可证件并加盖注销标记。

  (十二)监督检查

  各级税务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制作相关检查文书,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归档整理。

  二、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许可事项代码:10

  (一)行政许可内容

  指定为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印制发票企业

  (二)法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修订)第22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三)实施机关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四)行政许可数量

  全省目前限制29家。2004年7月1日前取得《发票准印证》的承印发票定点企业资格继续有效,在全省29家数量没有变化前暂不增加新的定点企业。

  (五)许可条件

  1、设备、技术水平能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2、能够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印制发票,并保证供应;

  3、具有较高的企业管理水平,有严格的质量监督制度和安全保卫制度;

  4、有专门车间生产、专业仓库保管、专人负责管理;

  5、能严格遵守发票印制管理规定。

  (六)提供申请材料

  1、《承印发票申请审批表》;

  2、特种行业许可证复印件;

  3、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复印件;

  4、印刷经营许可证;

  5、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

  7、企业硬件及软件设施一览表;

  8、生产责任制度;

  9、保密制度;

  10、质量检验制度;

  11、保管制度。

  注:提供复印件时,请同时提供原件,以便核对或留查。

  (七)办理程序、期限

  1、申请人填写《承印发票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地县以上地方税务局行政许可窗口提出申请。

  2、经办人员根据《操作规程》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处理。

  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处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4、对准予印制发票的企业,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发票准印证》。

  (八)有效期限三年。

  三、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许可事项代码:21

  1、行政许可内容

  准予领购经营地发票(不含门前代开发票)

  2、法律依据

  国务院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18条:“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3、实施机关

  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4、行政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5、许可条件

  (1)临时到异地(包括省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

  (2)持有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并已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

  (3)经营规模较大、工期较长,需要结算次数较多;

  (4)能提供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保证人。

  6、提供申请材料

  (1)《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

  (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原件及复印件;

  (5)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6)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7)保证人身份证明及担保合同;

  (8)经营项目合同复印件;

  (9)实际经营情况书面材料。

  注:提供复印件时,请同时提供原件,以便核对或留查。

  7、办理程序、期限

  (1)临时到所在地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填写《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向经营地税务机关行政许可窗口申请。

  (2)经办人员根据《操作规程》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处理。

  (3)经营地税务机关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4)对准予领购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核发《发票领购簿》。

  8、有效期限180天

  (二)申请拆本使用发票

  许可事项代码:22

  1、行政许可内容

  准予拆本使用发票

  2、法律依据

  国务院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25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3、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主管税务机关

  4、行政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5、许可条件

  (1)经营规模较大、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2)因自身业务需要在不同地点使用同一本发票。

  6、提供申请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

  (4)发票领购簿;

  (5)在任何情况下拆本使用发票的书面说明。

  注:提供复印件时,请同时提供原件,以便核对或留查。

  7、办理程序、期限

  (1)需要拆本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向经营地税务机关行政许可窗口申请。

  (2)经办人员根据《操作规程》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处理。

  (3)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8、有效期限

  有效期限为该种发票的有效期限内

  (三)申请使用计算机开票

  许可事项代码:23

  1、行政许可内容

  准予使用计算机开票(不含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

  2、法律依据

  国务院文件。《中国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24条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3、实施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

  4、行政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5、许可条件

  (1)经营规模较大、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2)会计电算化系统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6、提供申请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

  (4)纳税人所使用的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

  注:提供复印件时,请同时提供原件,以便核对或留查。

  7、办理程序、期限

  (1)需要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行政许可窗口申请。

  (2)经办人员根据《操作规程》的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处理。

  (3)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8、有效期限

  无

  (四)申请携带、运输空白发票

  许可事项代码:24

  1、行政许可内容

  准予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2、法律依据

  国务院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26条规定:“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3、实施机关

  地级市以上税务机关

  4、行政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5、许可条件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的空白发票包括:

  (1)经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可以跨省使用的发票;

  (2)经有关省级税务机关批准跨省印制的发票;

  (3)有关省级税务机关协商一致后发文关于省际比邻市县之间允许跨省使用的发票。

  6、提供申请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

  (4)有关省级税务机关关于省际比邻市县之间允许跨省使用发票的文件复印件;

  (5)省级税务机关批准跨省印制发票的批件;外省、市地方税务机关与发票承印企业签订的印制协议及生产任务通知单;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明细单。

  注:提供复印件时,请同时提供原件,以便核对或者留查。

  7、办理程序、期限

  (1)需要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运输、邮寄空白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行政许可窗口申请。

  (2)经办人员根据《操作规程》的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处理。

  (3)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8、有效期限

  无

  (五)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许可事项代码:25

  1、行政许可内容

  准予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或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

  2、法律依据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7条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须报经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另定。”

  3、实施机关

  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

  4、行政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5、许可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3)发票使用量大或统一发票不能满足本单位业务需要;发票使用量大是指单一种类发票一年使用量在1000本或者在100000份以上。

  6、提供申请材料

  (1)《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

  (4)企业自拟票样。

  注:提供复印件时,请同时提供原件,以便核对或查留。

  7、办理程序、期限

  (1)申请人填写《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向主管税务机关行政许可窗口申请。

  (2)经办人员根据《操作规程》的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处理。(3)县以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

  (4)准予许可的,有权决定印制发票的税务机关向定点印刷厂下达《印制发票通知书》并附送发票票样。印刷厂按“通知书”要求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

  8、有效期限

  无

  四、对发票领购资格的核准

  许可事项代码:30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予领购发票

  (二)法律依据

  国务院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16条规定:“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机关领购发票。”

  (三)实施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

  (四)行政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许可条件

  1、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2、提供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

  3、不存在欠税等税务机关禁止领购发票的行为。

  (六)提供申请材料

  1、《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

  4、提供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5、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印模;

  6、领购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需提供《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领购国际海运业运输发票、国际货代发票、国际海运业船代发票需提供交通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证书);领购广告业发票需提供《广告经营许可证》;领购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需提供《保险中介经营许可证》;

  7、领购第6项之外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专业发票需按照主管税务机关公示要求提供相关证书或者批文。

  注:提供复印件时,请同时提供原件,以便核对或查留。

  (七)办理程序、期限

  1、申请人填写《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向经营地税务机关行政许可窗口申请。

  2、经办人员根据《操作规程》的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处理。

  3、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4、对准予领购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核发《发票领购簿》。

  (八)有效期限

  一次批准,长期有效

  五、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许可事项代码:40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予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二)法律依据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发布)第23条规定:“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过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

  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三)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税务机关

  (四)行政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许可条件

  1、生产、经营规模小,确无建帐能力;

  2、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和办理帐务有实际困难。

  (六)提供申请材料

  1、《不设置账簿申请审批表》;

  2、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法人代表人、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

  注:提供复印件时,请同时提供原件,以便核对或者查留。

  (七)办理程序、期限

  1、申请人填写《不设置帐簿申请审批表》,向主管税务机关行政许可窗口申请。

  2、经办人员根据《操作规程》的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处理。

  3、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4、经批准设置简易帐的纳税人,应建立经营收入帐、经营费用帐、商品(材料)购进帐、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利润表,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简易会计核算。

  (八)有效期限

  无

  六、印花税代售许可

  许可事项代码:50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予代为销售印花税票

  (二)法律依据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9月29日财税[1988]255号)第32条规定:“凡代售印花税票者,应先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代售申请,必要时须提供保证人。税务机关调查核准后,应与代售户签订代售合同,发给代售许可证。”

  (三)实施机关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四)行政许可数量

  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并公示

  (五)许可条件

  1、发放权利、许可证照的单位和办理应税凭证的鉴证、公证单位,以及民航、铁路、公路运输、金融、保险等发放和办理印花税应税凭证的单位;

  2、具备代售场地;

  3、有相关的代售人员;

  4、能专人、专柜保管,具备保存一级票证的能力;

  5、建立完善的核算制度(建立印花税票销售帐簿);

  6、能够履行监督纳税人依法缴纳印花税义务

  7、能按期结报缴销税票。

  (六)提供申请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

  4、代售场地证明(房地产证明或房屋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5、代售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

  6、印花税票存放的方式的说明(具备库房、铁箱、保险专用箱柜的情况);

  7、银行开户许可证(专存收取的代售印花税票款);

  8、安全保证说明。

  注:提供复印件时,请同时提供原件,以便核对或者留查(七)办理程序、期限

  1、申请人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行政许可窗口申请。

  2、经办人员根据《操作规程》的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处理。

  3、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4、准予代售许可的,税务机关与代售人签订代售合同;自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发放代售许可证。

  (八)有效期限1年

广东省税务局

200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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