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当前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部分失效] 苏国税发[2009]80号 2009-4-29 税屋提示——
1.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4年第二批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6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5日起,本法规第三条涉及“先退税后核销”相关内容失效。
为应对金融危机对经济的影响,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了一些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为更好地发挥出口退税对外向型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到位,经全省出口退税工作会议讨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贯彻落实各项出口退税政策 各地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各项出口退税政策,做好出口退税政策宣传、辅导工作,不能因为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而使出口企业应享受的到的优惠政策不能享受。特别是近期国家多次提高了出口退税率,要按照调整后的退税率及时、准确、足额办理出口退税,对已经按照原退税率计算退税的,各地要及时采取人机结合的办法,将差额部分退付给出口企业,以增强出口企业抵御金融危机的能力,帮助企业度过难关。为适应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省局党组研究决定,对新办和小型生产企业的按年度退税办法改为在加强监管的基础上,实行按月计算免抵退税并按月退税的方法。 二、进一步提高出口退税效率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各地要按照省局《关于下发促进外贸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国税发[2008]292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苏国税函[2006]247号)等文件以及其他现行出口退税审核要求,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工作流程,切实改革出口退税审核模式,努力提高出口退税工作效率,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在出口退税计划允许的情况下,对生产企业申报的出口退税,要在受理申报后的15个工作日审核审批完毕并办理退库;对外贸企业申报的出口退税,要在受理申报后的7个工作日内审核审批完毕并办理退库。各地要切实加快出口退税审核疑点处理进度,强化服务意识,实事求是做好出口退税审核疑点调整工作。 三、[部分失效]认真落实好出口退税各项管理措施 近年来,为支持促进外贸发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出口退税审核管理改革,省局在出口退税管理措施和手段方面作出了一些探索,实践证明,这些措施和手段是得力的、有效的、得到广大出口企业欢迎的,希望各地认真落实好。一是要继续完善和扩大“先退税后核销”企业范围,将拥有自主品牌、核心技术的产品和省政府确定的出口百强企业等列入管理范围;二是要继续完善和推进出口退税分类等级管理,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放宽A、B类企业标准,提高A、B类企业比例,各地须将放宽后的分类标准报省局备案。三是要认真做好对“先退税后核销”企业以及分类管理A、B类企业的管理,对上述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发现问题的要及时处理。四是要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行出口退税申报到期提醒、进料加工手册核销提醒、出口企业未提交电子口岸信息提醒制度等。 四、严防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发生 为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提高出口退税率之机骗取出口退税,各地要继续做好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工作。要加强出口退税的预警分析,对出口企业的生产经营以及出口增长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发现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要认真调查核实并按照规定严肃处理。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局报告。 特此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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