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衔头发票防伪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征[2004]17号 2004-7-1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废止。
为加强企业衔头发票的管理,经市局研究决定,从2004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国税系统印制企业衔头发票的防伪措施,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原使用普通发票防伪纸印制的手工版企业衔头发票(包括出口发票和销货清单,下同),改用“第二代干式复写纸”做为防伪纸(以下简“干式复写纸”)。改用干式复写纸后,存根联和发票联使用紫色干式复写纸,其余各联使用黑色干式复写纸,最后一联使用配套的无背涂的普通打印纸。 二、原使用普通无碳纸印制的电脑版企业衔头发票改为带菱形框及SW字样水印的防伪无碳纸印制。 三、2004年7月1日以前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印制的企业衔头发票可以继续使用到2004年底,逾期不得继续使用,未使用完的由主管国税机关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进行缴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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