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财务报表列示和披露 事务所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应当对有关财务报表项目作如下调整: (一)资产负债表。 在“非流动负债”中“长期应付款”项目之后增设“执业风险基金”项目,反映事务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取的执业风险基金。该项目应根据“执业风险基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解读: 将“执业风险基金”项目设在“长期应付款”中,表明这笔钱早晚需要付出去。需要注意的是,在计提“执业风险基金”时存在税会差异,申报纳税时进行纳税调整,即计提的“执业风险基金”并未抵扣过所得税,故在律所注销清算将这笔“长期应付款”核销时无需计入应税收入缴纳所得税。 (二)利润表。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事务所,将“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并取消该项目下的“营业税”其中项;无需列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加:营业外收入”、“减::营业外支出”等各项目下的所有其中项。 解读: 在营改增之后,营业税退出了历史舞台,故在会计科目上也应当相应地取消“营业税”的表述。“税金及附加”主要指增值税的附加税费,主要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部分省份还有河道费等项目,具体看当地省市的规定。 (三)利润分配表或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1.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事务所,对于在附注中披露的利润分配表,在“二、可供分配的利润”项目之下增设“减:提取事业发展基金”、“其他转出”项目。有关项目应根据 “盈余公积——事业发展基金” 等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分析填列。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事务所,对于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在“1.提取盈余公积”项目下增设“其中:提取事业发展基金”项目。该项目应根据“盈余公积——事业发展基金”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分析填列。 解读: 如上文所述,对于合伙制律所事务所而言,在计算出资律师个人所得税时上采取“先分后税”方式,故律所账上的利润均属于缴纳过个人所得税后的彻底完税利润,与公司型的企业不同,后者账上的利润仅为缴纳过企业所得税但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未彻底完税利润。 (四)附注。 设立分所的事务所,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分所收入、分所费用、分所利润、分所资产总额和分所负债总额等信息。 解读: 律师事务所分所的所得税申报是个税法的盲点,实务中有与总所合并申报,也有单独属地申报。但在会计核算上,总所、分所作为一个法律主体,应当在总所层面合并报表。但应当区分总所与分所各自的金额,便于管理者决策参考。 四、附则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本规定的律师事务所不再执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 务所会计核算办法》(财会 [2001]61号)。 2021年9月27日印发 解读: 《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各大律所将启用新版本的财务报表及明细账。 刘世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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