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发[2008]255号 2008-12-10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3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85号)转发给你们。 鉴于我省地税征管系统业务流程,我省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时,仍按25%法定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25%法定税率与15%优惠税率计算的税额差填入申报表“减免所得税额”行次。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应切实做好宣传、辅导工作,迅速将高新技术企业预缴申报口径告知纳税人,确保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及时落到实处。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8年1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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