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一户通”电子缴税业务完税凭证开具方式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嘉地税计[2005]163号 2005-12-30 税屋提示——依据浙嘉地税法[2007]181号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12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纳税人向地税征收机关缴纳的各项税、费,通过“一户通”系统扣缴税、费款成功后,以扣缴金融机构开具的《“一户通”系统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凭证(付款通知)》或者以扣税账户明细清单(如对账折、信用卡对账单、储蓄存折)摘要栏打印标有“地税”字样的扣款记录,作税款支付凭证。 二、纳税人需要正式完税凭证的,可凭税款支付凭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到主管地税机关换开《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通用版)。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时,在税款支付凭证上加盖“已开完税凭证”戳记,由纳税人在《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报查联的备注栏签收,并记录经办人身份证号码。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原《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一户(卡)通”电子缴税业务规程》中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请各税务分局接到通知后,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2005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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