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查增以前年度所得额弥补亏损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05]201号 2005-5-24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6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查增以往年度所得额是否可以弥补当年经营亏损的请示》(平地税法[2005]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实施办法》(浙地税二[1999]130号)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查增纳税人的以前年度所得,允许按先用查增的征税所得再用投资收益的顺序弥补行为当年亏损,弥补亏损后,再视余额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税务机关查增纳税人的以前年度所得,不得用于弥补行为当年度前的亏损。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5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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