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浙政办发[2009]20号 2009-03-17 税屋提示——
1.依据浙政办发[2023]7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23年12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浙政办发[2021]6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21年12月11日起,本法规继续有效但有关财税内容、收费标准需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 3.依据浙政办发[2019]1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9年3月7日起,本法规继续有效但有关财税内容、收费标准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一)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步伐。2009年,廉租住房全省要基本实现城镇低保标准1.5倍以下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已经实现这一目标的城市,要扩大到城镇低保标准2倍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住房全年要新开工300万平方米以上,基本满足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住房困难家庭购租需要。 (二)健全廉租住房为主的住房保障模式。坚持实物配租与货币补贴相结合,逐步提高实物配租比例。2009年,城市低保家庭无房户、一至二级残疾人、孤寡老人、军烈属及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住房保障对象,要基本落实实物配租。努力扩大廉租住房覆盖面,已实现低保标准2倍以下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应保尽保”的城市,可进一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有条件的城市,可逐步推进廉租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接轨。 (三)改进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完善“租售并举”、“先租后买”、“租买结合”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模式,着力解决既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又购买不起经济适用住房的“夹心层”家庭的住房困难。鼓励试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化补贴办法,将经济适用住房补贴由暗补转为明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必须优先满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要。经济适用住房富余的城市,也可将经济适用住房调整为廉租住房或经济租赁住房。 (四)加强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住房保障的支持。切实加强和改善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和服务。对经营困难的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5%或以上的变更,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在最低工资标准以上按实确定的变更,可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和职工可贷额度。积极利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支持廉租住房建设,开展向低收入住房困难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贴息的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可将部分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补充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 (五)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土地、资金和税费减免政策,切实加大地方财政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的投入,大力推进住房保障项目建设。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优先保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土地供应,将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列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执行情况的评估考核。积极探索保障性住房市场采购制度,有条件的城市可采取公开采购方式,购买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或中小户型二手住房用于保障性住房。也可以由城市政府出资租赁商品空置房或存量房,弥补廉租住房房源的不足。 二、积极帮扶城市其他住房困难家庭改善居住条件 (六)加大旧住宅区整治改造力度。加强旧住宅区整治改造规划编制,整治改造规划要注重旧住宅区居住群体的权益维护、存量住宅使用效能的充分利用、旧住宅区的有机更新,及历史文化和地方传统风貌特色的保护。突出抓好旧住宅区环境综合整治、房屋维修养护和非成套房改造、设施设备配套、建筑节能及供热采暖设施改造,完善旧住宅区功能,改善居民居住条件。 (七)采取多种形式帮助其他住房困难家庭解决住房问题。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扶持”原则,因地制宜,逐步解决既不属于低收入住房保障范围,又购买不起普通商品住房的“夹心层”家庭的住房困难。在房价收入比较高的城市,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城镇居民家庭,各地可探索实行限价商品房制度、经济租赁住房制度,也可以采取发放住房租金补贴、购房补贴等办法,为他们购租中小户型的普通商品住房提供一定的帮助。具体由当地政府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自主决策。 (八)加强专项过渡性用房建设。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城市政府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相对集中建设专项租赁住房,解决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的居住问题。强化用工单位责任,为农民工提供符合安全和卫生条件的居住场所。外来农民工数量较多、房源紧缺的城市,要建设一批农民工公寓。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在规划建设时应当充分考虑农民工生活配套设施用房,多途径、多方式解决农民工居住问题。 三、着力营造良好的住房消费环境 (九)落实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的税收、信贷优惠政策。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鼓励普通自住型、改善型住房消费的信贷优惠和税收减免政策。凡当事人申请贷款购房,经查询房地产交易登记信息系统,其名下现没有以买受形式取得的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登记记录、商品住房预售合同备案记录、及已受理的商品住房买卖登记申请的,原则上可视为首次购买住房,给予享受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优惠政策。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可比照执行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 注意引导和促进合理的住房建设和消费,继续贯彻落实和完善住房供应结构调整政策,加强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宅建设。积极采取财政贴息、信贷优惠等政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已出台的有关房地产市场税收优惠政策,努力减轻购房者购买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的负担。 支持金融机构推进房地产信贷产品创新和担保方式创新,扩大住房消费信贷市场。鼓励城市政府根据市场变化,因地制宜采取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最高贷款额度等政策措施,支持和促进住房的流通和消费。 (十)引导房地产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积极引导企业把调整开发经营策略、加强管理、塑造品牌、稳健发展放到更加突出位置,加强房地产投资、开发节奏和产品调整,强化诚信和社会责任意识,着力提高住房品质,提升服务水平,提高核心竞争力。房地产企业要根据市场变化和需求,理性开发销售,充分考虑市场接受程度,主动采取措施,合理确定和调整价格,促进市场成交。要着力防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纠纷,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调整住房销售价格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各地要做好化解工作,引导当事人依据合同约定,通过协商、调解或法律途径解决。 (十一)规范和完善房地产市场。继续完善住房一级市场,进一步活跃二手房市场,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规范发展中介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协调发展。要加强房地产一级市场的调控,科学合理地确定和把握土地供应总量、结构、布局、开发时序,不断改进和完善土地出让方式,保证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的持续和稳定。加大地方财税优惠、信贷支持力度,进一步活跃二手房市场,大力支持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十二)稳步推进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在确保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同时,鼓励推行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对原规划用于拆迁安置房建设的土地调整为公开出让土地的,其出让收入扣除规定的费用后,用于拆迁安置土地的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鼓励加大拆迁安置房源政府购买力度,商品房供应充足、安置房尚未开工建设以及拆迁户较多的城市,可通过公开招标等采购方式,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用于拆迁安置。 四、进一步优化房地产业投资发展环境 (十三)努力保障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常的资金需求。引导支持资信条件较好的房地产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开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试点,鼓励通过股权合作、上市等多渠道筹集开发资金。搭建银企对接互动平台,进一步引导和支持在浙金融机构,在防范信贷风险的同时,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融资需求的金融支持和服务。商业银行要加强对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特别是对项目较好、但资金运作暂时困难的在建项目的信贷支持。研究落实调整房地产有关税费征缴时序和节奏,适当延长开、竣工期限等措施,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正常运转。发挥房地产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加强非法集资风险排查,严厉打击违规吸纳社会资金等涉嫌非法集资活动。 (十四)推动房地产业转型升级。鼓励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创新,以骨干企业为龙头,与大型部品生产企业、科研单位组成产业联盟,加快研发和推广节水、节能、节地、节材和绿色环保技术,提高住宅产品的品质和科技含量。 鼓励企业采取合作开发、股权收购、企业合并等多种方式联合重组,实现“强强联合”或“以强带弱”。支持基本面尚好、因资金运转或项目销售出现一时困难的企业开展企业互助或进行有序重组。对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有关企业或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和相关金融服务。 继续抓好康居示范工程,积极开展住宅性能认定,加强部品基地建设,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和科技等多种手段,积极推进住宅产业化进程。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可享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购置符合国家规定相关优惠政策目录,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享受相应的财税支持政策。 (十五)提高政府对房地产业发展的引导和服务水平。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密切跟踪、深入分析房地产业的发展趋势,切实增强服务意识,积极引导行业和企业健康发展,提升服务水平。加强对房地产行业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建立政企帮扶联系制度,帮助房地产开发企业解决开发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困难。 五、进一步强化政府的保障、调控和监管职责 (十六)进一步统一思想、落实责任。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从改善民生和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大局出发,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坚持“加强保障、稳定市场、促进发展”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的保障、调控和监管,提升房地产的民生保障功能,发挥房地产业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肩负起责任,健全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调控监管工作机构,确保工作经费。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合作,切实把加强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十七)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各地、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各级新闻宣传部门要积极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突出稳定预期、稳定市场、稳定社会的主题,重点加强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宣传,加强市场经济风险意识的宣传教育,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十八)加强跟踪监测分析。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完善住房保障定期报表制度,加强住房保障规划实施情况的动态分析和管理。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市场监测分析机制,重点关注市场成交量动态变化,努力增强政府调控的预见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十九)做好市场监管与维稳工作。进一步健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制度和房地产项目资本金制度。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与银行等单位加强合作,完善商品房预售、二手房交易资金的监管政策和制度,确保商品房预售款用于相关工程建设,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严格规划设计、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等管理,加强房地产项目工程款结算、农民工工资发放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制订房地产市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切实防范相关群体性事件,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3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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