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办[2007]46号 2007-06-27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10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4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设立分所的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必须是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事务所不能设立分所。 二、事务所要加强对分所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对分所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三、事务所脱钩改制时因注册税务师未达到设立事务所的人数,挂靠在其他市、县(市、区)事务所的异地分所,总局已在2005年年检文件中要求有两名注册税务师。因此,各分所要有计划地积极吸收培养人才,具备设立合伙事务所条件的,可申报设立新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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