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及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函[2014]4号 2014-01-01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8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明确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双定户)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决定对我省地税系统双定户个人所得税统一按附征率征收,应纳税经营额统一按应税所得率计算。现将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附征率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双定户及提供临时性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劳务的个人。 (二)税款计算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营业(销售)收入额×附征率 (三)附征率规定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月营业(销售)额5000元(含)、次营业(销售)额100元(含)以下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为零。 2.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月营业(销售)额5000元、次营业(销售)额1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按附件1规定的标准执行。 对双定户经营多行业的,分别按其行业类别确定适用附征率。 各单位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通知规定的附征率(附件1)范围内确定本地区的具体附征率,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二、应税所得率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双定户及提供临时性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劳务的个人。 (二)应纳税经营额计算 应纳税经营额=月均成本费用支出总额/(1-应税所得率) (三)应税所得率规定 各单位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通知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详见附件2)范围内确定本地区的具体应税所得率,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三、执行要求 (一)双定户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调整,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全力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 (二)各单位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认真听取业户反映,注重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反馈存在问题,保证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调整的顺利进行。 (三)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 2.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月1日 附件1 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
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