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电信收费发票式样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2001]137号 2001-06-18 税屋提示——依据皖地税函[2012]23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2年4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随着我省电信业务种类及用户不同缴费方式的增加,现行的电信收费发票已不能完全适应电信业务发展的需要,为此,省电信公司提出申请,要求调整电信收费发票。 考虑到电信业务发展的客观需要,根据国家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决定对电信收费发票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省地税局2000年发布的《安徽省邮电行业发票样本》中《安徽省电信资费专用发票》(P12)、《安徽省电信资费发票》(P13)改为《安徽省电信资费发票(银行托收)》(票样和印制要求见附件二)、《安徽省电信资费发票》(票样和印制要求见附件一),主要用于电信部门向用户收取的各项电信费用,包括月租费、通话费、专线收费及管理费。 二、将《安徽省电信电话卡定额发票》(P14)、《安徽省公用电话定额发票》(P15)改为《安徽省电信公用电话通话费专用发票》(票样和印制要求见附件三),用于客户挂拨公用电话(包括自办、委代办、兼办)、公用传真时产生的通话费和服务费。 三、增加《安徽省电信电报报费专用发票》(票样和印制要求见附件四),用于客户使用各类电报业务产生的费用。 四、取消发票样本中《安徽省电信通用发票(电脑)》(P11),保留发票样本中《安徽省电信通用发票(普通)》(P12),其使用范围作了适当调整。主要用于电信用户缴纳市、农话装拆移机工料费、初装费、数据信息业务、会议电话费、出租电路、设备代维、购买电话卡、电信出售品、通信商品(如带号手持机、无线寻呼机、电话号簿等)对外销售材料、代办工程、提供劳务及其他电信服务项目(各项手续费、过户费、选号费等)的收费。 五、考虑到省电信公司与大客户之间的结算业务日益增多,《安徽省电信通用发票》(万元版)难以满足其业务发展的需要,省电信公司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印制少量百万元版的电信通用发票。 六、新调整的电信发票自2001年8月1日起开始使用,原电信发票可继续使用到2001年7月30日止,各地要认真做好原电信发票的缴销、清理和新电信发票的印制、发放、管理工作,确保电信行业在规定的时间内用上新版发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06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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