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财预[2022]41号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6-30
摘要:在我省境内跨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100%部分),分别由总机构、各分支机构所在地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与各级财政分享。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财预[2022]41号               2022-6-30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规范我省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缴行为,处理好省属企业专业化战略重组后各市间的利益分配关系,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文件精神和《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跨地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财预〔2008〕30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现行实际,现将我省跨市总分机构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并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

  附件

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

  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妥善处理我省各市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做好我省境内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征缴和分配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内容

  (一)基本办法。在我省境内跨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100%部分),分别由总机构、各分支机构所在地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与各级财政分享。

  统一计算,是指居民企业应统一计算包括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在内的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应分别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分级管理,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

  就地预缴,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分别就地按月或者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分机构企业根据统一计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中的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是指在我省境内跨市(设区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

  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的企业为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等统一纳入二级分支机构计算。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以及上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实行本办法。

  跨市企业按本办法计算有关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境外分支机构。

  二、预算科目

  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汇算清缴、退库等所使用预算科目,原则上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增设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科目的通知》(财预〔2008〕37号)的规定执行,涉及1010444项“跨市县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1010445项“跨市县总机构预缴所得税”、1010446项“跨市县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1010536项“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退税"、1010450项“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加收利息收入”、1010448项“跨市县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等科目(2013年增设),有关科目说明见《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三、税款预缴

  由总机构统一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并分别由总机构、分支机构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就地预缴税款由总机构与各分支机构所在地按照现行财政体制与各级财政分享。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预缴税款分摊方式如下:

  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度终了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上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100%在总机构、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总机构所在市同时设有分支机构的,同样按三个因素分摊),总机构、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总机构、各分支机构所在地按照现行财政体制与各级财政分享。分摊时三个因素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0。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参与分摊;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不参与分摊。

  总机构、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总机构、各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总机构、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生产经营企业总机构、各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总机构、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金融企业总机构、各分支机构取得的利息、手续费、佣金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总机构、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保险企业总机构、各分支机构取得的保费等全部收入。

  总机构、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是指总机构、各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

  总机构、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总机构、各分支机构在12月31日拥有或者控制的资产合计额。

  总机构、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总机构或某一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预缴税款分摊比例=(总机构或某一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总机构与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总机构或某一分支机构职工薪酬/总机构与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总机构或某一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总机构与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参与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

  四、汇总清算

  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补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不包括当年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一)补缴的税款按照预缴的分摊比例,100%由总机构与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缴库,补缴的税款由总机构与各分支机构所在地按照现行财政体制与各级财政分享。

  (二)多缴的税款按照预缴的分摊比例,由总机构与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退库,所退税款由总机构与各分支机构所在地按照现行财政体制与各级财政分担。

  五、税款缴库程序

  (一)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款、汇算补缴税款、查补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由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办理就地缴库。

  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5项“跨市县总机构预缴所得税”、1010446项“跨市县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1010450项“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加收利息收入”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填写“中央60%,省级12%,市县级28%”。

  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4项“跨市县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1010448项“跨市县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1010450项“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加收利息收入”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填写“中央60%,省级12%,市县级28%”。

  (二)多缴的税款由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收入退还书并按规定办理退库。收入退还书预算科目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预算级次按原缴款时的级次填写。

  六、其他

  (一)跨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实行就地缴库,由总机构、各分支机构所在地按照现行财政体制与各级财政分享。需要退还的所得税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收入仍按照现行管理办法办理审批退库手续。

  (二)本办法实施后,缴纳和退还2020年及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征管、缴退库程序仍按原办法执行,但预算级次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的预算级次办理。

  (三)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跨地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财预〔2008〕30号)同时废止。

  (五)关于山西省电力公司、山西省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在山西境内跨市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仍执行《关于山西省电力公司、山西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晋财预〔2009〕40号)文件相关规定,暂由总机构在其所在地汇总申报缴纳,所纳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与各级财政分享。

  (六)各市区域内跨县(市、区)经营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分配比照执行本办法,各市也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并报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备案后执行。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山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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