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辽国税一[1996]173号 1996-10-04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996]50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应对以前所报的数据认真进行逐笔检查,对漏报的数据,在10月20日之前,补报给省局。 二、各地应严格按照总局、省局的要求充分利用全国丢失、被盗汇总库的数据,做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查询工作,对查询结果要按月汇总,并于次月10日前报省局信息中心。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十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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