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中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应合并计算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进一步优化现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笔者提醒从事多项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关注政策变化,准确确定“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更顺畅地享受优惠。 案例▶▶ 甲企业进行两项研发活动A和B,A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12万元;B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8万元,假设研发活动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相关规定。 分析▶▶ 在28号公告发布前,从事多项研发活动的企业,需要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28号公告则明确,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具体计算公式为: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 需要说明的是,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 按照28号公告的规定,甲企业两项研发活动合计发生研发费用2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合计20万元,则其他相关费用限额=(200-20)×10%÷(1-10%)=20(万元),等于实际发生数20万元。则甲企业可以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200×75%=150(万元)。 相比之下,如果按照原规定,分研发项目确定“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即A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12)×10%÷(1-10%)=9.78(万元),小于实际发生数12万元,则A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100-12+9.78=97.78(万元)。B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8)×10%÷(1-10%)=10.22(万元),大于实际发生数8万元,则B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100万元。综上,甲企业可以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97.78+100)×75%=148.34(万元)。不难看出,按照28号公告新规,甲企业可以多扣除150-148.34=1.66(万元)。 建议▶▶ 笔者在工作中发现,部分企业在对“其他相关费用”进行归集时,容易出现错误,特别是将不在政策规定范围内的费用纳入其中,导致发生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六条对“其他相关费用”的定义及范围作了明确,“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由于该政策没有“等”字,也就意味着企业必须按照该政策列举的范围来进行归集,未在列举范围之内的,不得加计扣除。但是,有的企业将水电费、通信费、快递费等纳入“其他相关费用”,导致多加计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笔者发现,实践中有的企业将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纳入人员人工费用,这是不准确的。这些费用虽然与人工有关,但根据政策规定属于“其他相关费用”。对此,笔者建议,如果企业发生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一定要认真对照政策列举的范围,准确判断是否可以纳入“其他相关费用”中,千万不要仅凭字面意思盲目进行归集。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马泽方(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一种情况是,各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合计小于限额,这种情况直接填报实际发生额即可。 另一种情况是,各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合计大于限额,这时取限额填报。填报辅助账汇总表有个注意点,需要对这个限额进项分摊,毕竟没有具体资本化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资本化形成无形资产的摊销额无从谈起。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可以参见以下案例的处理。 案例 果果公司2021年度有RD1、RD2和RD3三个研发项目。其中,RD1全部费用化,RD2和RD3在2021年资本化形成无形资产。辅助账各项目归集费用情况如下: RD1全部资本化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8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12万元;RD2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85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8万元;RD3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105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13万元。 请计算出2021年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以及RD2、RD3经限额调整后的其他相关费用。 【分析】以下为各项目数据汇总情况:(单位:元)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对于资本化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处理分以下几步: ①第一步,按当年全部费用化项目和当年已结束的资本化项目统一计算出当年全部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三个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30万元[(80+85+105)*10%/(1-10%)] ②第二步,比较“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及其实际发生数的大小,确定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金额。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30万元大于三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加总(33万元),因此,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30万元。 ③第三步,用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金额除以全部项目实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得出可加计扣除比例。 可加计扣除比例:30/33=10/11≈0.9090909 ④第四步,用可加计扣除比例乘以每个资本化项目实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得出单个资本化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与该项目其他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一并在以后年度摊销。 RD2允许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0.9090909*80000=72727.27(元) RD3允许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0.9090909*130000=118181.82(元) RD1费用化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亦可用这种方法得出,RD1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是109090.91元。 RD1、RD2、RD3允许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金额加总为30万。 来源:雁言税语 作者:郭琪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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