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0)苏1111刑初251号 发文日期:2021-03-25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江西LWT化学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LWT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城学园路东门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黄某辉。 诉讼代表人:邓小亮,男,1977年6月15日出生,“LWT公司”股东。 被告人:黄某辉,男,1961年12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0030,汉族,“LWT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工业园黄金堆功能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告人黄某辉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经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21年3月19日被逮捕。 辩护人:朱义顺,江苏南昆仑(镇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詹长流,江苏斐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润检二部刑诉〔2020〕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LWT公司”、被告人黄某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补充侦查需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月13日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延期审理。2020年2月9日,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恢复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恢复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秀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LWT公司”的诉讼代表人邓小亮、被告人黄某辉及辩护人朱义顺、詹长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及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黄某辉作为“LWT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无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发票金额8.5%开票费的方式,让唐小田(另案处理)以上海和亿塑化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开具17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LWT公司”,价税合计20043875元,税额2912357.7元;以苏州湘佐塑化有限公司名义开具3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LWT公司”,价税合计4240000元,税额616068.36元。上述2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4283875元,税额3528426.06元,均被入账并抵扣税款。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辉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江西LWT化学建材有限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3528426.06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税务机关出具的认证抵扣明细、银行流水等书证;证人游小英、游某、简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黄某辉及同案人唐小田、陈强兵、蒋春鸿等人供述与辩解;同案人唐小田、陈强兵对涉案人员的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单位江西LWT化学建材有限公司、被告人黄某辉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建议判处被告单位江西LWT化学建材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黄某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单位江西LWT化学建材有限公司、被告人黄某辉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普通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黄某辉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黄某辉所办企业是当地纳税大户,2009年至2016年,向国家上交1400多万元的税收,对其减轻处罚有利于稳定就业;被告人黄某辉一向表现良好,坚持公益事业,曾捐献小学、照顾孤寡老人,积极捐款;被告人黄某辉有自首、立功表现,认罪认罚,且已缴纳全部税款,对其可从轻、从宽处罚。综上,请求法庭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黄某辉适用缓刑。 为证明上述观点,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被告单位的经营情况,2009年至2016年共为国家创税1455万元。被告人黄某辉从1999年开始在社会上积极做公益事业的相关情况。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黄某辉作为“LWT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无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发票金额8.5%开票费的方式,让唐小田(另案处理)以上海和亿塑化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开具17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LWT公司”,价税合计20043875元,税额2912357.7元;以苏州湘佐塑化有限公司名义开具3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LWT公司”,价税合计4240000元,税额616068.36元。上述2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4283875元,税额3528426.06元,均被入账并抵扣税款。案发后,被告单位“LWT公司”已补缴上述全部税款。 另查明,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黄某辉在投案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4月6日,被告人黄某辉向公安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税务机关出具的认证抵扣明细、银行流水、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起诉意见书等书证;证人游小英、游某、简某、聂某、吴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黄某辉及同案人唐小田、陈强兵、蒋春鸿等人供述与辩解;同案人唐小田、陈强兵对涉案人员的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江西LWT化学建材有限公司在无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黄某辉作为江西LWT化学建材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某辉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被告单位江西LWT化学建材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黄某辉构成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辉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单位江西LWT化学建材有限公司、被告人黄某辉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本案全部税款已补缴,可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黄某辉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黄某辉有自首、立功表现,认罪认罚,且已缴纳全部税款,对其可从轻、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江西LWT化学建材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黄某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13日,即自2021年3月19日起至2025年3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 梅 人民陪审员 沈网兰 人民陪审员 孙敬凤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王 超 书 记 员 张梦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查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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