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发[2005]149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二00四年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励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8-23
摘要: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个人取得的由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技术成果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对省人民政府以下单位或企业颁发的奖金应当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二00四年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励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发[2005]149号        2005-8-23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个人取得的由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技术成果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对省人民政府以下单位或企业颁发的奖金应当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请各地按此规定对二00四年福建省优秀新产品(附件)奖励金征免个人所得税。

  附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二00四年度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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