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林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闽地税函[2002]125号 2002-9-1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林木资产转让行为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明地税政﹝2002﹞4号) 文悉,现批复如下: 将乐县营林投资有限公司将人工用材林128324亩,经评估机构评估,以评估价3279万元人民币转让给将乐县腾荣达林业有限公司,后者未改变林地用途,将人工用材林作为工业原材料使用50年,并对采伐迹地负有更新造林责任。我局就将乐县营林投资有公司取得的林地转让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问题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700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将其拥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并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润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如果转让的人工用材林是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2号)规定,可免征营业税。”因此,将乐县营林投资有限公司将人工用材林转让给将乐县腾荣达林业有限公司用于林业生产,属于农业生产范畴,对该公司取得林地转让收入予以免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9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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