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财务共享平台的活跃与资金集中管理的需要,越来越多企业集团搭建起自身的财务平台公司并取得金融牌照,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集团要求集团内部各单位将所有资金归集至财务公司,同时财务公司参照银行结息制度给予内部单位按季度结息。 然而令较多财务人员困惑的是,企业单位从集团财务公司取得的存款利息,是否可以适用《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一)项“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呢?下面,笔者结合不同地方税收政策及规定进行了分析。 存款利息的界定 关于存款利息的界定,我们整理了不同地方税务机关对存款利息是否明确规定范围,其中确定“属于不征税项目的存款利息仅限于存储在国家规定的吸储机构所取得的存款利息”的地方省市有安徽省、深圳市、上海市等地,进一步缩小范围“存款利息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具有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支付的存款利息”的省市为河北省。 而财务公司可以吸收的是成员单位存款,而非公众存款业务。另外暂未见国家税务总局对“存款利息”使用方位做出进一步的解释与说明。 1.《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22年10月13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6号公布自2022年11月13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财务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吸收成员单位存款;(二)办理成员单位贷款;(三)办理成员单位票据贴现;(四)办理成员单位资金结算与收付; (五)提供成员单位委托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 观点与依据 目前,大部分财务人员认为的一个观点是“财务公司属于具备金融牌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因其可以吸收成员单位存款属于法定的吸储机构,内部单位从其获取的存款利息应不征收增值税”,对于这种观点,也有不同地方税局予以否认,如厦门、山西以及河北等地认为上述事项应按照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
1.《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指引(之二)》 四、属于不征税项目的存款利息是指仅限于存储在国家规定的吸储机构所取得的存款利息。 2.《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2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七、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的存款利息如何界定? 解答:属于不征税项目的存款利息仅限于存储在国家规定的吸储机构所取得的存款利息。 文件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关于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的通知》 二、关于界定不征收增值税存款利息的问题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存款利息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存款利息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具有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支付的存款利息。 认为内部单位从财务公司获取的存款利息应按照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的,该观点主要依据有以下两点: 1、符合不征收增值税的“存款利息”为面向公众的存款业务,而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主要为内部成员单位存款; 2、集团财务公司主要服务于集团内部企业,其资金归集与适用存在一定资金拆借嫌疑,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 第一点销售服务 (五)金融服务 一、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小结 集团内部企业从财务公司取得的存款利息目前主要征收增值税口径为不征收与按贷款利息征收,这主要是地方政策与税务执行机关对政策理解的偏差影响。 为了避免因少申报增值税应税收入受到税务机关检查关注风险,建议存在上述业务情形的单位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此部分“存款利息”能否适用不征税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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