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成都东部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成府函[2022]161号 2022-12-22 成都东部新区管委会: 成都东部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已经省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令第483号)和《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07第7—1号)的规定,结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调整龙泉驿区等15个县(市、区)部分乡镇行政区划的批复》(川府民政〔2019〕24号)所确定的行政区划调整具体方案,现将成都东部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 成都东部新区城镇、建制镇规划范围内的应税土地。 根据市政建设情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将成都东部新区土地划分为一至三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2元至8元。土地具体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详见附件。 二、执行时间 上述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如有效期内相关法律法规等政策文件修订或者重新发布,则按修订或者重新发布的政策文件执行。 特此通知。 税 屋附件:成都东部新区土地等级范围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表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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