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金[2024]54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06-21
摘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是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有关要求,中央财政会同有关方面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

财金[2024]54号            2024-6-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有关金融机构:

  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是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有关要求,中央财政会同有关方面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一)支持范围。经营主体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要求实施设备更新行动,纳入相关部门确定的备选项目清单,且银行向其发放的贷款获得中国人民银行设备更新相关再贷款支持的,中央财政对经营主体的银行贷款给予贴息。备选项目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协商确定。

  (二)贴息标准。银行向经营主体发放的贷款符合再贷款报销条件的,中央财政对经营主体的银行贷款本金贴息1个百分点。按照相关贷款资金划付供应商账户之日起予以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

  (三)期限条件。在《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印发之日(2024年3月7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经营主体签订贷款合同、设备购置或更新改造服务采购合同,且相关贷款资金发放至经营主体并划付供应商账户的,可享受贴息政策。结合中国人民银行设备更新相关再贷款额度使用情况,可视情延长政策实施期限。

  二、贷款流程

  (一)贷款经办银行范围。中央财政给予贴息的设备更新贷款经办银行为21家全国性银行,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

  (二)贷款申请。经营主体实施设备更新,凡纳入相关部门确定的备选项目清单的,可向所在地的相关经办银行提出设备更新贷款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贷款审核和发放。经办银行参考相关部门确定的备选项目清单,按照市场化原则审核、审批经营主体的贷款申请,自主决策是否发放贷款及发放贷款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及时审批放款。

  三、贴息流程

  (一)预拨贴息资金。贷款贴息资金实行“两个预拨”机制。财政部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以下统称省级财政部门)提前预拨转移支付资金用于贷款贴息。省级财政部门通过经办银行落实财政贴息政策,按季度向经办银行省级分支机构预拨贴息资金。后续根据实际支出及资金审核情况据实结算贴息资金。经办银行收到财政部门拨付贴息资金后,在收息时予以扣除。

  (二)贴息资金申请。经办银行的省级分支机构按季度汇总已发放贷款,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提出贴息资金申请。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经办银行贴息资金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按一个季度贴息资金需求的80%拨付至相关经办银行省级分支机构。

  (三)贴息资金审核。经办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按季度向所在地地市级财政部门提交贴息资金申请,并附贷款合同、采购发票、经营主体相关证明材料。地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地市级相关部门对资料进行审核,其中,地市级相关部门负责重点审核贷款是否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备选项目清单范围和其他审核要件;中国人民银行地市分行负责提供再贷款清单。地市级财政部门应将审核结果和有关资料于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省级财政部门。

  (四)财政部门与经办银行贴息资金结算。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贴息贷款情况,在收到地市级财政部门审核结果和有关资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当地监管局报送贴息资金审核申请。财政部当地监管局自收到贴息资金审核申请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反馈至省级财政部门。对于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复审通过的贴息贷款,省级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相关季度剩余20%贴息资金。对于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复审不通过的贴息贷款,由省级财政部门追缴或扣回贴息资金。经办银行要及时向经营主体反馈贴息资金审核情况。

  (五)中央与地方贴息资金结算。政策实施期间,每年2月底前,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提交上一年度贴息资金结算申请报告和本年度贴息资金需求报告,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及时审核贴息资金结算申请报告,于3月底前出具贴息资金审核意见并报送财政部。财政部根据各省级财政部门结算申请报告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审核意见,结合预算安排和已预拨贴息资金等情况,结算上年度并拨付本年度贴息资金。

  (六)贴息资金清算。政策到期后,原则上省级财政部门应于1个月内汇总经办银行的贴息资金清算申请,审核后向财政部提交贴息资金清算报告,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财政部当地监管局自收到清算报告1个月内,出具贴息资金清算审核意见并报送财政部。财政部根据各省级财政部门贴息资金清算报告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的审核意见,及时与各省级财政部门清算贴息资金。

  四、监督管理

  (一)确保专款专用。经营主体要确保将贷款资金专项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严禁虚报、冒领、套取、截留、挤占、挪用贷款资金,严禁将贷款资金用于偿还企业其他债务或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对于未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一经发现,取消享受优惠政策支持资格,追回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二)压实各方责任。压实经办银行审贷责任,要从严审批,合理匹配优惠信贷额度,从快发放贷款,强化贷后管理,确保贷款资金用于相关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相关部门要对项目严格把关,确保项目符合项目清单范围和其他审核要件。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要加强日常监管,督促经办银行审核资金用途和跟踪贷款实际使用情况,确保贷款资金合规和有效使用。

  (三)加强资金管理。财政、发展改革、行业主管和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及时共享财政贴息、备选项目清单、再贷款清单等信息。财政部门要加快贴息资金拨付进度,提高审核质效,支持政策精准落地。财政部各地监管局要强化监督管理,加大审核把关力度,推动财政贴息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建立贴息工作月度台账,及时掌握专项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情况。

  (四)严格责任追究。相关部门要加强全过程跟踪管理,发现贷款资金不按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的,要及时追回相关信贷资金和中央财政贴息,并依法依规对经营主体和经办银行进行处罚。相关经营主体、经办银行要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通知要求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五、其他事项

  (一)省级财政部门应于2024年7月10日前,将本年度贴息资金需求申请报告及测算表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预算安排和各地报送的申请情况,预拨贴息资金并在下一年度统一结算。

  (二)有关方面要高度重视,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2024年6月21日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答记者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有关要求,财政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财金〔2024〕54号,简称《通知》)。近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通知》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出台《通知》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我国高质量发展大局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将有力促进投资和消费,既利当前、又利长远。2024年2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专题研究,强调“加快产品更新换代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要鼓励引导新一轮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3月1日,李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会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号)。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财政部第一时间召开部领导专题会议研究具体落实措施。在总结此前财政贴息政策经验、实地调研的基础上,财政部制订了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聚力支持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并经反复论证、充分征求意见、履行报批程序,联合有关方面印发了《通知》。

  二、《通知》出台的主要意义是什么?

  答:财政贴息能够让经营主体获得“真金白银”的支持,是一项惠企利民的积极财政政策,前期相关财政贴息政策收效良好,广受经营主体关注和欢迎。此次按照国发〔2024〕7号文件有关要求,出台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具有积极意义。一是有利于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形成央地联动、部门协同的工作合力,引导金融资源流向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提高国民经济循环质量和水平。二是有利于财政政策、金融政策、产业政策协同发力,放大政策激励和引导效果,吸引民间资本参与,促进宏观政策向微观主体有效传导,形成握指成拳的合力,实现政府和市场同频共振。三是有利于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以技术、能耗、排放等标准为牵引,促进经营主体加快淘汰落后产品设备,重点支持先进产能,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为发展新质生产力创造市场条件。

  三、请问《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通知》包括政策内容、贷款流程、贴息流程、监督管理、其他事项五个部分。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关于支持范围。为纳入相关部门备选项目清单、符合设备更新相关再贷款条件的经营主体。备选项目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协商确定。二是关于贴息标准。中央财政对贷款本金贴息1个百分点,贴息不超过2年。三是关于期限条件。符合贷款条件且贷款发放时间在国发〔2024〕7号文件印发之日(2024年3月7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结合设备更新相关再贷款额度使用情况可视情延长。四是关于资金管理。实行“两个预拨”机制,财政部向省级财政部门预拨贴息资金,省级财政部门按季度向经办银行预拨贴息资金。五是关于资金审核。由地方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协同联动,及时共享财政贴息、项目清单、再贷款清单等信息。

  四、以本次出台《通知》为例,财政部在制定政策过程中作了哪些工作?

  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充分调研、反复研究,进一步优化贴息流程、完善贴息标准、提升政策效能,开展了以下具体工作:一是实地调研。3月至4月,赴多地现场调研,认真听取地方部门、经营主体对此前财政贴息政策执行情况的意见建议,形成政策文件初稿。二是征求意见。4月中旬,书面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金融监管总局以及地方财政厅(局)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意见,在持续沟通、充分采纳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政策文件。三是开展政策评估。5月中旬,按规定对财政贴息政策开展合法性审查、政策出台评估、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等工作。四是提请国务院审批。6月上旬,国务院批准同意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五是及时印发政策文件。6月25日正式印发《通知》。

  五、《通知》在具体部署落实中,如何协同配合抓好落实,提振经营主体积极性,提升财政资金使用质效,提高贴息政策效能?

  答:为推动财政贴息政策落到实处,早见成效,我们坚持中央财政和地方政府联动,强化财政、货币、产业政策协同,发挥好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引导撬动作用,与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形成政策合力,从以下几个方面统筹配合、协同发力,推动政策提质增效。

  一是强化协同联动,汇聚形成工作合力。大规模设备更新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任务重、要求高,在政策落实过程中,既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让经营主体自愿申请、银行自主审贷,也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财政部门、发展改革和行业管理部门、人民银行会及时共享财政贴息、备选企业名单和项目清单、再贷款清单等信息,合力支持金融机构加大相关贷款投放。

  二是实行两个预拨,提振经营主体积极性。为进一步提高经营主体获得感,财政贴息资金实行“两个预拨”机制,财政部向各省级财政部门提前下达预算,预拨贴息资金;省级财政部门通过21家商业银行落实贴息政策,定期向其省级分支机构预拨贴息资金,后续根据实际贷款情况据实结算。21家商业银行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贴息资金后,在向经营主体收取利息时扣除预拨部分的利息,有效降低融资成本,更好提振经营主体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信心和积极性。

  三是明确贴息要求,提升财政资金使用质效。此前有关贴息政策实施过程中,有少数优惠信贷资金沉淀在经营主体账户中,未及时划付至供应商账户,影响政策实施效果。此次,中央财政完善贴息标准,明确按照相关贷款资金划付供应商账户之日起予以贴息,对沉淀的优惠信贷资金不予贴息,更好引导经营主体及时划付资金,加速资金流转,加快经济循环,加力形成投资和消费。

  四是主动担当作为,推动贴息政策落实落细。财政部门将主动履责,会同发展改革、行业管理以及金融管理部门,加强对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帮助经营主体了解贴息政策和操作流程。21家商业银行作为落实贴息政策的重要执行者,积极作为,下沉服务,落细落实各项支持措施,主动对接经营主体,有效满足合理融资需求。

  五是压实各方责任,确保精准有效滴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审核把关,做好全流程跟踪管理。省级和地市级财政部门将牵头组织审核贴息工作,21家经办银行要落实贷款“三查”责任。各级发展改革、行业管理以及金融管理部门积极支持各地财政部门工作,履行好相关监督管理责任。

金融司

2024年7月3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