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6]481号 2006-05-23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税发[200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自2008年1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实行免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号)下发后,部分地区反映归入海关商品代码3824909090的部分出口产品,不含黄金、铂金成份,要求继续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归入海关商品代码3824909090的下列产品出口,继续执行出口退(免)税政策。 彩色粒子、硅藻土、混配制冷剂、十八烯酸、邻对甲苯磺酸胺、UV粉、鱼石脂、蔗糖脂肪酸酯、鞋用固化剂、非六价铭酸皮膜钝化液、C18-16醇、共沸化合物、包衣粉、聚合氯化铝、有机粘土流变助剂、氯芬新乳油、植物多糖、聚合氯化铝、化学锚栓。 二、本通知从2005年5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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