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西国税发[2009]85号 2009-05-05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关于废止《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公告,本法规自2020年3月1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附件第二条修改为“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及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规定,切实加强税收征管工作。”。
现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陕国税发[2009]8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非经济实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位于我市阎良区、临潼区、户县、周至县、高陵县、蓝田县的,其预计计税毛利率暂定为5%;非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位于我市其它地区的,其预计计税毛利率暂定为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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