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乐地税政[2007]88号 2007-10-23 局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发[2007]80号)等文件和省局贯彻落实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视频会议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按照市局总体部署,各分局要配合市局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的调查测算、土地等级划分工作,摸清底数,准确、全面掌握新增税源信息。 二、对于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征税款,按原税额标准征收。 三、2007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2007年度按内资企业的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08年1月1日起,一律按新税额标准执行。各分局要做好宣传和辅导,准确、全面掌握外资企业新增税源的基础资料,认真抓好征收管理。 四、我市2007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时间统一确定为2007年11月份,请各分局做好工作安排,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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