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工厂的第一年,这个企业老老实实(因为不知道冤)地交纳了340万元的税款。但在第二年——找我们咨询之后,他们的出租合同就“相见恨晚”地改变了:把一个租赁合同改变为两个租赁合同——厂房出租合同与设备出租合同。内容大致是:甲方以每年1 000万元的租金出租厂房,以每年1 000万元的租金出租设备。 虽然两项租金合计仍为2 000万元,但最终因设备出租不涉及12%的房产税,纳税总额因合同改变随之发生明显改变:甲方出租厂房缴纳的房产税为1 000万元乘以12%,即120万元;设备出租不涉及房产税即节约了120万元;缴纳的100万元营业税不变。这样甲方总体纳税就从340万元减少到220万元,税负减轻了35.29%。 对于征收的特殊税种,我们在交易时,应当充分了解税法规定,把不涉及该特殊税种的内容分开,就能减轻税负。 很多企业,例如出租厂房的、出租宾馆的、出租门面房的,因听了我们的课、看了我们的书,或找我们做咨询,都如此分签了租赁合同,且受益非浅。 2)业务分开经营减轻高额税负 业务分开经营,就是把适用低税率的业务从高税率业务中独立出来,单独成立公司,按适应的低税率纳税,从而减轻高额税负。 我们曾给中关村某科技公司做过类似咨询。该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销售科技含量高的电子设备,同时又为客户提供常年技术指导和咨询业务。销售电子设备的收入要按17%的税率交纳增值税,技术指导和咨询业务本来适用5%的营业税税率,但因与销售电子设备裹在了一起,属于混合销售,也要按17%的税率交纳增值税。 做咨询的那年,该公司的基本财务数据如下:全年实现不含税销售额2 000万元,取得技术咨询收入800万元;全年取得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金是270万元。当年公司的纳税总额为186.24万元,具体如下: 技术咨询收入应该缴纳的税金=不含税销售额×税率—进项税金 这个公司仅增值税的税负就达到7%(纳税额÷收入额)。这种纳税负担明显过重。 我们的咨询建议是:把适用5%的低税业务(技术指导和咨询)分离出来,另外设立一家技术咨询服务公司,专门负责客户的常年技术指导和咨询业务,办理地方税务登记,向客户开具服务业发票,向地税局申报缴纳营业税,使服务收入真正享受到5%的营业税税率。 我们用当年的数字做了一个测算,减轻税负如下: 两个公司总体纳税110万元,减轻税负76.24万元(186.24万元—110万元),税负减轻率为40.94%。这个效益有时是经营活动也难以达到的。 (3)用足优惠政策 我们认为,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不仅要应用,而且应该用足,也就是最大限度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地节约纳税成本,合法地为企业、为员工谋福利。 纳税筹划第三个实用的功能就是引导企业用足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试举两个经手的案例: 依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年终奖按发放额除以12个月来确定适应税率,那么发放多少就必须引起企业足够的注意。因为多发1元钱,就可能多交几百元、几千元甚至是几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某企业要发年终奖,有的员工很高,个人所得税也“让人哆嗦”。企业就咨询我们,目的也很直白:少交税。我就让他们拿来一张白纸,在纸上边划边讲解: 因为多领1元年终奖,李某除以12后超过500元,就适用10%的税率,比张某多交275.1元的个人所得税。 再例如,张某获得年终奖240 000元,除以12后,适用税率为20%;李某获得年终奖240 001元,除以12后,适用税率为25%。那么,因为多领1元年终奖,李某比张某多交11 000.25元的个人所得税。 所以,在发放年终奖时,要对照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表,考虑除以12个月份,确定发放额,最好发足额的整数,也就是正好除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比如6 000元(适用税率为5%),24 000元(适用税率为10%),60 000元(适用税率为15%),240 000元(适用税率为20%),480 000元(适用税率为25%),720 000元(适用税率为30%),960 000元(适用税率为35%),1 200 000元(适用税率为40%)。千万不要多发那1元钱甚至是6分钱,因为这6分钱除以12后,仍然可以进位成1分钱,这1分钱可以让你的年终奖的适应税率提高5%。这1分钱在理论上称为临界点。 他们的财务人员高兴地说:是不是发整数? 后来,这个企业节约了18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依据目前我们的国情,积极主动纳税的企业不多,都想尽量地少交税。但关键是少交的方式要合法,不然就要承担税收风险。而合法地少交税的方式之一,就是用足国家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2)严格执行相关政策也就用足了税收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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